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四字第37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4月2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鍾欽鳴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板金職四字第375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金字第1068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欽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 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 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 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 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 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 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3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6885號 財產所有人:鍾欽鳴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445 │ │2433.13 │720分之7 │460,000元 │ │ │ │ │二 │ │ │ │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576 │ │2439.05 │720分之7 │100,000元 │ │ │ │ │三 │ │ │ │ │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579 │ │2129.02 │720分之7 │80,000元 │ │ │ │ │三 │ │ │ │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210巷2│ │ │、4、6、8、8─1、8─2、10、12、12─1、16號門牌建物之基地;576、579│ │ │地號土地位於前揭中正三路230巷裡「宏洲磁磚觀光工廠」後方之土地,其上無建物等語;土地實│ │ │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符合租地建屋或對拍賣標的│ │ │之不動權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規定者,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承買。 │ │ │三、若有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等其情形者,共有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對其主張之權利之不動│ │ │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拍賣標的有相關權利之不動產全部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 │ │優先承買;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於之不動產。 │ ├────┼────────────────────────────────────────────┤ │備  註│一、本件分標依次順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 │ │ 標順序。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 │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3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6885號 財產所有人:鍾欽鳴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鶯歌區 │二甲 │ │228 │ │257.76 │120分之7 │7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二甲 │ │233 │ │2110.9 │120分之7 │4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二甲路26號門牌建│ │ │物前方,無門牌三層樓建物之基地,及其遮雨棚旁圍牆外之空地;228地號土地位於前揭二甲路2│ │ │8號之1後方之雜草空地等語;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 │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符合租地建屋或對拍賣標的│ │ │之不動權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規定者,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承買。 │ │ │三、若有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等其情形者,共有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對其主張之權利之不動│ │ │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拍賣標的有相關權利之不動產全部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 │ │優先承買;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於之不動產。 │ ├────┼────────────────────────────────────────────┤ │備  註│一、本件分標依次順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 │ │ 標順序。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伍拾伍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 │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