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同字第1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同字第19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庚字第505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嘉偉即蕭淵圳即蕭加城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54號 財產所有人:蕭嘉偉即蕭加城即蕭淵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溝皂 │ │838 │廢│70.61 │4分之1 │72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劃前:溝皂段91-0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2 │彰化縣員林市溝│鋼筋混│騎樓 : 14.88 │ │ 4分之1 │160,000元 │ │ │ │皂段838地號 │凝土加│地面層: 38.25 │ │ │ │ │ │ │--------------│強磚造│二樓層: 53.13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溝│2層樓 │合 計:106.26 │ │ │ │ │ │ │皂五街57號 │房農舍│ │ │ │ │ │ │ │ │用 │ │ │ │ │ │ ├──┼───────┴───┴───────────┴─────┴────┴─────────┤ │ │備考│ │ ├─┼──┼───────┬───┬───────────┬─────┬────┬─────────┤ │2│677 │彰化縣員林市溝│3層樓 │地面層:13.60 │陽台面積5.│ 4分之1 │70,000元 │ │ │ │皂段838地號 │房、住│二樓層:13.60 │10平方公尺│ │ │ │ │ │--------------│宅用 │三樓層:66.73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溝│ │合 計:93.93 │ │ │ │ │ │ │皂五街57號 │ │ │ │ │ │ │ ├──┼───────┴───┴───────────┴─────┴────┴─────────┤ │ │備考│此建物係322建號之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表示,標的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 │ │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而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 │ │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二、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 │明。 │ │ │三、編號2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依現況拍賣。買受人應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若經建管單位│ │ │認定屬違章建築而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 │ │四、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土地應有部分及地上建物定為│ │ │合併拍賣,土地共有人倘行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建物合併承買,但拍定人若不願將非│ │ │共有標的即地上建物讓由共有人合併買受,共有人即僅得優先承買其共有部分,其餘標的仍歸拍定人│ │ │。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土地部分由各共有人依其應有│ │ │部分比例共同優先承買,建物部分則由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單獨優先承買。基地共有人與房屋│ │ │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 │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