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同字第1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同字第19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庚字第505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嘉偉即蕭淵圳即蕭加城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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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54號 財產所有人:蕭嘉偉即蕭加城即蕭淵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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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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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員林市  │溝皂  │      │838         │廢│70.61     │4分之1      │72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劃前:溝皂段91-0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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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彰化縣員林市溝│鋼筋混│騎樓  : 14.88        │          │ 4分之1 │160,000元         │
│  │    │皂段838地號   │凝土加│地面層: 38.25        │          │        │                  │
│  │    │--------------│強磚造│二樓層: 53.13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溝│2層樓 │合  計:106.26        │          │        │                  │
│  │    │皂五街57號    │房農舍│                      │          │        │                  │
│  │    │              │用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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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 │彰化縣員林市溝│3層樓 │地面層:13.60         │陽台面積5.│ 4分之1 │70,000元          │
│  │    │皂段838地號   │房、住│二樓層:13.60         │10平方公尺│        │                  │
│  │    │--------------│宅用  │三樓層:66.73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溝│      │合  計:93.93         │          │        │                  │
│  │    │皂五街5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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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此建物係322建號之增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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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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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表示,標的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
│        │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而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
│        │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二、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        │明。                                                                                    │
│        │三、編號2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依現況拍賣。買受人應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若經建管單位│
│        │認定屬違章建築而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
│        │四、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土地應有部分及地上建物定為│
│        │合併拍賣,土地共有人倘行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建物合併承買,但拍定人若不願將非│
│        │共有標的即地上建物讓由共有人合併買受,共有人即僅得優先承買其共有部分,其餘標的仍歸拍定人│
│        │。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土地部分由各共有人依其應有│
│        │部分比例共同優先承買,建物部分則由兼建物共有人之土地共有人單獨優先承買。基地共有人與房屋│
│        │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
│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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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