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七字第4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北金職七字第40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卯字第115790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駱世祥 (兼共有人張李夜好繼承人 ) 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4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5790號 財產所有人:駱世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690 │道│133.38 │384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103全117 │ ├─┼───┼────┬───┬───┬──────┬─┬─────┬──────┬────────┤ │2│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53 │林│821.38 │2304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103全117 │ ├─┼───┼────┬───┬───┬──────┬─┬─────┬──────┬────────┤ │3│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88 │林│9893.61 │2304分之2 │32,000元 │ │ ├───┼────┴───┴───┴──────┴─┴─────┴──────┴────────┤ │ │備考 │103全117 │ ├─┼───┼────┬───┬───┬──────┬─┬─────┬──────┬────────┤ │4│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723 │建│160.53 │49920分之13 │2,6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730 │田│56.89 │3456分之1 │1,3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05 │溜│497.21 │49920分之13 │13,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11 │建│124.38 │88分之1 │120,000元 │ │ ├───┼────┴───┴───┴──────┴─┴─────┴──────┴────────┤ │ │備考 │102全470 │ ├─┼───┼────┬───┬───┬──────┬─┬─────┬──────┬────────┤ │8│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56 │林│37.28 │2304分之1 │1,300元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72 │建│209.07 │4608分之1 │300元 │ │ ├───┼────┴───┴───┴──────┴─┴─────┴──────┴────────┤ │ │備考 │ │ ├─┼───┼────┬───┬───┬──────┬─┬─────┬──────┬────────┤ │1│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93 │林│26.75 │2304分之2 │100元 │ │0├───┼────┴───┴───┴──────┴─┴─────┴──────┴────────┤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69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和路3段│ │ │31─1號建物坐落,1153地號土地為永平街23巷之道路,1188、1193地號土地位於│ │ │台北國寶社區後方之山坡雜木林地,72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新和段4096、4095建│ │ │號建物坐落,730地號土地位於安和路3段21巷旁,其上有一門牌號碼之建物坐落,上懸掛「金│ │ │岸工程有限公司」之招牌,1105地號土地位永平街51巷巷底 (永平街51巷22號建物後)停 │ │ │車場後方之雜木林地,1111地號土地上有永平街37巷18號之6層樓建物 (新北市新店區新和│ │ │段5385、5386、5387、5388、5389、5390建號坐落),1156地號土地 │ │ │位於永平街23巷,上有一建物坐落,11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和路3段45巷2號 (新北│ │ │市新店區新和段6042建號建物)鐵皮建物坐落,上懸掛「冠盛餐飲設備」招牌。上開建物除40 │ │ │95、4096建號建物 (該建物所有權人為基地之地上權人)外,其餘建物之占有人及占有權源均 │ │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本件723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 │,另其餘土地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 │ │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 │ │2‧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5年12月23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053789914號函,1│ │ │111地號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故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 │ │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之情形者,則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 │ │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 │。又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2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052488706號函,經調閱8│ │ │6店使字第875號使用執照 (82店建字第156號建造執照),本件土地核對使用執照基地範圍 │ │ │,屬該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 (法定空地)。本件土地之權利行使及使用應受建築法相關規定 │ │ │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 │3‧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690、723、730、1105、1111、1156地號土地│ │ │為第三種住宅區,1193地號土地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1172、1188地號土地為保護區,│ │ │1153地號土地為部分人行步道部分道路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1│ │ │153、1188、1156、1193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 │ │人,請投標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