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七字第4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北金職七字第40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卯字第115790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駱世祥 (兼共有人張李夜好繼承人
      ) 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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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北金職字第4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5790號 財產所有人:駱世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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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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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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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690         │道│133.38    │384分之1    │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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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103全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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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53        │林│821.38    │2304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103全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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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88        │林│9893.61   │2304分之2   │32,000元        │
│  ├───┼────┴───┴───┴──────┴─┴─────┴──────┴────────┤
│  │備考  │103全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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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723         │建│160.53    │49920分之13 │2,6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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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730         │田│56.89     │3456分之1   │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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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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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05        │溜│497.21    │49920分之13 │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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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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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11        │建│124.38    │88分之1     │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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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102全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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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56        │林│37.28     │2304分之1   │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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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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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72        │建│209.07    │4608分之1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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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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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新店區  │新和  │      │1193        │林│26.75     │2304分之2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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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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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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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69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和路3段│
│        │31─1號建物坐落,1153地號土地為永平街23巷之道路,1188、1193地號土地位於│
│        │台北國寶社區後方之山坡雜木林地,72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新店區新和段4096、4095建│
│        │號建物坐落,730地號土地位於安和路3段21巷旁,其上有一門牌號碼之建物坐落,上懸掛「金│
│        │岸工程有限公司」之招牌,1105地號土地位永平街51巷巷底 (永平街51巷22號建物後)停 │
│        │車場後方之雜木林地,1111地號土地上有永平街37巷18號之6層樓建物 (新北市新店區新和│
│        │段5385、5386、5387、5388、5389、5390建號坐落),1156地號土地 │
│        │位於永平街23巷,上有一建物坐落,11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安和路3段45巷2號 (新北│
│        │市新店區新和段6042建號建物)鐵皮建物坐落,上懸掛「冠盛餐飲設備」招牌。上開建物除40 │
│        │95、4096建號建物 (該建物所有權人為基地之地上權人)外,其餘建物之占有人及占有權源均 │
│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本件723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        │,另其餘土地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
│        │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
│        │2‧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05年12月23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053789914號函,1│
│        │111地號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故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
│        │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之情形者,則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
│        │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        │。又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2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052488706號函,經調閱8│
│        │6店使字第875號使用執照 (82店建字第156號建造執照),本件土地核對使用執照基地範圍 │
│        │,屬該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 (法定空地)。本件土地之權利行使及使用應受建築法相關規定 │
│        │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        │3‧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690、723、730、1105、1111、1156地號土地│
│        │為第三種住宅區,1193地號土地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1172、1188地號土地為保護區,│
│        │1153地號土地為部分人行步道部分道路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1│
│        │153、1188、1156、1193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
│        │人,請投標人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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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