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九字第27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4月2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游秀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板金職九字第275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守字第215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游秀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550號 財產所有人:游秀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12 │空│101.04 │6分之1 │2,2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 │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之。 │ │ │二、民國90年4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12地號土地(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 │ │ │段117-31地號)位於忠孝街58巷16弄1號左側斜坡。106年5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 │ │ │員指出,312、313、314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58巷18號至28號前方之巷道及28號旁│ │ │的部分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312、313、314地號土地,經調閱69中使字扨380號使│ │ │用執照 (67中建字4339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及67指1742號建築線比對結果 │ │ │,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 │ │0952910416號函已明示:建築基地內設私設通路,未計人建築基地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 │ │入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法定空地,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 │ │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惟該案私設通路雖未計入照面積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上開函示及依建│ │ │築法第11條規定,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是故上開建物│ │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 │ │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 │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八、本案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不動產移轉若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者,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陸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六標分別拍賣甲、乙、丙、丁、戊、己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己標不動產採│ │ │合併拍賣方式拍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550號 財產所有人:游秀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13 │空│79.74 │6分之1 │1,8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 │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二、民國90年4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13地號土地(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 │ │ │段98-1地號)位於忠孝街58巷16弄1號左側斜坡。106年5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 │ │ │出,312、313、314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58巷18號至28號前方之巷道及28號旁的部│ │ │分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312、313、314地號土地,經調閱69中使字380號使用│ │ │執照 (67中建字4339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及67指1742號建築線比對結果, │ │ │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 │ │952910416號函已明示:建築基地內設私設通路,未計人建築基地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 │ │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法定空地,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屬│ │ │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惟該案私設通路雖未計入照面積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上開函示及依 │ │ │建築法第11條規定,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是故上開建│ │ │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 │ │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 │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拍│ │ │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 │ │ │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 │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八、本案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不動產移轉若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者,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陸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六標分別拍賣甲、乙、丙、丁、戊、己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己標不動產採│ │ │合併拍賣方式拍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 │ └────┴────────────────────────────────────────────┘ 標別: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550號 財產所有人:游秀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14 │空│159.81 │6分之1 │3,5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 │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二、民國90年4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14地號土地(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 │ │ │段97-67地號)位於忠孝街58巷16弄1號左側斜坡。106年5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 │ │ │指出,312、313、314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58巷18號至28號前方之巷道及28號旁的│ │ │部分雜木林,314地號一部分土地位於58巷16弄1號旁邊及後方之增建物下方之空地。惟現在│ │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312、313、314地號土地,經調閱69中使字扨380號使│ │ │用執照 (67中建字4339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及67指1742號建築線比對結果 │ │ │,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 │ │0952910416號函已明示:建築基地內設私設通路,未計人建築基地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 │ │入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法定空地,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 │ │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惟該案私設通路雖未計入照面積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上開函示及依建│ │ │築法第11條規定,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是故上開建物│ │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 │ │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 │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八、本案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不動產移轉若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者,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六標分別拍賣甲、乙、丙、丁、戊、己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己標不動產採│ │ │合併拍賣方式拍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 │ └────┴────────────────────────────────────────────┘ 標別:丁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550號 財產所有人:游秀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15 │空│56.80 │6分之1 │1,2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 │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二、民國90年4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15地號土地(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 │ │ │段97-53地號)位於忠孝街58巷16弄1號前之巷道。106年5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 │ │ │指出,315地號土地位面向忠孝街58巷16弄1號左側旁之部分道路及增建物下方空地。惟現在│ │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依新│ │ │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315、350地號土地經調閱68中使字第2479號使用執照(66中建 │ │ │字第1709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圖及65指2353號建築線比對結果,315地號土地 │ │ │,部分屬於道路、部分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350地號土│ │ │地,屬該照申請範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 │ │0952910416號函已明示:建築基地內設私設通路,未計人建築基地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 │ │入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法定空地,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 │ │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惟該案私設通路雖未計入照面積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上開函示及依建│ │ │築法第11條規定,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是故上開建物│ │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 │ │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 │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七、本案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 │ │ │十、本件不動產移轉若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 │ │ │規定者,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陸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六標分別拍賣甲、乙、丙、丁、戊、己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己標不動產採│ │ │合併拍賣方式拍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 │ └────┴────────────────────────────────────────────┘ 標別:戊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550號 財產所有人:游秀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50 │空│92.15 │6分之1 │2,0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 │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二、民國90年4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50地號土地(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 │ │ │段97-54地號)位於忠孝街58巷16弄1號前之巷道。106年5月15日履勘時據地 政人 │ │ │員指出,315地號土地位中和區忠孝街58巷6弄1號前方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 │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ˋ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315、350地號土地經調閱68中使字第2479號使用執照( │ │ │66中建字第1709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圖及65指2353號建築線比對結果,315 │ │ │地號土地,部分屬於道路、部分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35│ │ │0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6公尺之私設通路。按95年6月30日營署│ │ │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已明示:建築基地內設私設通路,未計人建築基地積計算建蔽率│ │ │,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法定空地,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 │ │範圍,自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惟該案私設通路雖未計入照面積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上開函│ │ │示及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是故│ │ │上開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 │ │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 │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八、本案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不動產移轉若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者,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壹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六標分別拍賣甲、乙、丙、丁、戊、己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己標不動產採│ │ │合併拍賣方式拍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 │ └────┴────────────────────────────────────────────┘ 標別:己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550號 財產所有人:游秀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78 │空│62.14 │6分之1 │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385 │空│59.34 │6分之1 │7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 │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民國90年4月27日查封時據地│ │ │政人員表示,378地號土地(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段98-6地號)位於忠孝街58巷60│ │ │號道路往上之山坡,385地號土地 (查封時為南勢角段頂南勢角小段98-4地號)位於忠孝街5 │ │ │8巷60號前之道路。106年5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5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58│ │ │巷30弄7號至9 │ │ │號前道路;378地號土地位於面向忠孝街58巷30弄7號左側之雜木林,其上搭蓋30弄7號之│ │ │增建鐵皮屋。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 │ │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三、378地號土地係保護區,依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稱,該土地未向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 │明,3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人行步道。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385地號土地經調閱69中使字第2380號使用執照 (67中建字第4439建造執照), │ │ │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非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卷附67指1742號建築線載示│ │ │為綠路,378地號則無資料可稽。 │ │ │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八、385地號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 │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不動產移轉若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者,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壹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六標分別拍賣甲、乙、丙、丁、戊、己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己標不動產採│ │ │合併拍賣方式拍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