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七字第3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七字第30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梅字第118973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蔡文南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3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18973號 財產所有人:佳德木箱行即蔡文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蘆洲區 │光華 │ │1249 │ │2437 │10000分之118│3,392,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87│新北市蘆洲區光│鋼筋混│第五層:88.29 │陽台(10.0│ 全部 │1,792,000元 │ │ │ │華段1249地號 │凝土造│合 計:88.29 │1)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長│、住家│ │ │ │ │ │ │ │安街49巷4弄6號│用 │ │ │ │ │ │ │ │5樓 │ │ │ │ │ │ │ ├──┼───────┴───┴───────────┴─────┴────┴─────────┤ │ │備考│ │ ├─┼──┼───────┬───┬───────────┬─────┬────┬─────────┤ │2│2081│新北市蘆洲區光│ │第五層頂(增建部分):│ │ 全部 │640,000元 │ │ │1 │華段1249地號 │ │   69.67 │ │ │ │ │ │ │--------------│ │合計:69.67 │ │ │ │ │ │ │新北市蘆洲區長│ │ │ │ │ │ │ │ │安街49巷4弄6號│ │ │ │ │ │ │ │ │5樓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第五層頂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106年9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及債務人之母表示,因其不住│ │ │此處,僅偶爾過來這裡,不知建物屋況,僅知頂樓有增建,建物係由債務人兄弟自住,無出租、出借│ │ │情形。另本院請新北市政府蘆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該局函覆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 │ │使用,有卷附該分局查訪回函。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編號20811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取得移轉登記證書,辦理所│ │ │有權登記。又編號20811建物有獨立之出入門戶,且與編號2987建物有內梯相通。另據新北│ │ │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6年11月9號新北拆認一字第1063189878號函,本建物增│ │ │建部分現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拍照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 │ │注意。 │ │ │三、對於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權人、債務人均未呈報,據法院委請謝明忠建築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 │ │告載明標的物經外觀目視勘查似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及建物內有非│ │ │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行科學儀器檢測及查證確有困難。另法院審視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所提供之照│ │ │片、影片,建物牆壁有壁癌。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 │ │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再應再至現場查訪,│ │ │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