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107橋金職午字第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橋金職午字第17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梅字第5092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石玉、黃鴻謀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石玉、黃鴻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598 │空│73 │120000分之19│25,000元 │ │ │ │ │ │ │ │白│ │803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2│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597-1 │空│1091 │48分之4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鴻謀所有。 │ ├─┼───┼────┬───┬───┬──────┬─┬─────┬──────┬────────┤ │3│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597-2 │空│532 │48分之4 │6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鴻謀所有。 │ ├─┼───┼────┬───┬───┬──────┬─┬─────┬──────┬────────┤ │4│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597-4 │空│1670 │120000分之19│40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5│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597-5 │空│1888 │120000分之19│45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6│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597-6 │空│14 │120000分之19│3,000元 │ │ │ │ │ │ │ │白│ │803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7│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6 │空│2566 │48分之4 │3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鴻謀所有。 │ ├─┼───┼────┬───┬───┬──────┬─┬─────┬──────┬────────┤ │8│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4 │空│1673 │120000分之19│40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9│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5 │空│5382 │48分之4 │6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鴻謀所有。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6 │空│2282 │120000分之19│55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0├───┼────┴───┴───┴──────┴─┴─────┴──────┴────────┤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7 │空│8 │120000分之19│2,000元 │ │ │ │ │ │ │ │白│ │803 │ │ │1├───┼────┴───┴───┴──────┴─┴─────┴──────┴────────┤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8 │空│295 │120000分之19│7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2├───┼────┴───┴───┴──────┴─┴─────┴──────┴────────┤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9 │空│216 │120000分之19│5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3├───┼────┴───┴───┴──────┴─┴─────┴──────┴────────┤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20 │空│160 │120000分之19│4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4├───┼────┴───┴───┴──────┴─┴─────┴──────┴────────┤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指界時陳稱598及600─15地號土地為魚塭,5│ │ │97─1及597─2地號土地均為空地,597─4、597─5、597─6、600─14、│ │ │600─16、600─17、600─18、600─19及600─20地號土地均為道路,6│ │ │00─6地號土地上有魚塭及空地,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標的上之魚塭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另於民│ │ │國90年6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598地號土地為魚塭,597─4、597─5、597─6│ │ │、600─14、600─16、600─17、600─18、600─19及600─20地號│ │ │土地均為既成道路;另於民國91年6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597─1、597─2、598、│ │ │600─6及600─15地號土地均為魚塭,597─4、597─5、597─6、600─1│ │ │4、600─16、600─17、600─18、600─19及600─20地號均為道路;惟│ │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惟其魚塭之漁獲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 │ │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 │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 │ │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 │(和)解成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59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 │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石玉、黃鴻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1 │空│1691 │120000分之12│3,200,000元 │ │ │ │ │ │ │ │白│ │755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6255、黃鴻謀權利範圍480分之26。 │ ├─┼───┼────┬───┬───┬──────┬─┬─────┬──────┬────────┤ │2│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12 │空│2599 │120000分之19│7,650,000元 │ │ │ │ │ │ │ │白│ │803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20000分之9803、黃鴻謀權利範圍48分之4。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指界時陳稱600─12為道路、600─11地號土│ │ │地上有公園、建物、道路及空地,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標的上之房屋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另於民國│ │ │90年6月13日及民國91年6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600─11及600─12地號土地均│ │ │為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 │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 │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 │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 │ │解成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之承租│ │ │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橋頭地院或金服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捌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除600─1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外,其餘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石玉、黃鴻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21 │空│97 │100000分之17│310,000元 │ │ │ │ │ │ │ │白│ │974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898、黃鴻謀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076。 │ ├─┼───┼────┬───┬───┬──────┬─┬─────┬──────┬────────┤ │2│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62 │空│445 │10000分之180│55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0、黃鴻謀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0。 │ ├─┼───┼────┬───┬───┬──────┬─┬─────┬──────┬────────┤ │3│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63 │空│546 │10000分之180│80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0000分之890、黃鴻謀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0。 │ ├─┼───┼────┬───┬───┬──────┬─┬─────┬──────┬────────┤ │4│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89 │空│520 │100000分之17│650,000元 │ │ │ │ │ │ │ │白│ │974 │ │ │ ├───┼────┴───┴───┴──────┴─┴─────┴──────┴────────┤ │ │備考 │黃石玉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898、黃鴻謀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07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指界時陳稱600─21地號土地為空地、600─6│ │ │2及600─89地號土地均為道路,600─63地號土地有房屋座落其上,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 │ │件標的上之房屋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另於民國90年6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600─63地號土│ │ │地為空地,600─21、600─62及600─89地號土地均為既成巷道;民國91年6月2│ │ │5日假扣押查封時,600─63地號土地為魚塭,600─21、600─62及600─89地│ │ │號土地均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 │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 │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 │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 │ │解成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之承租│ │ │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橋頭地院或金服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柒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案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鴻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47-1 │空│333 │7047600分之1│200,000元 │ │ │ │ │ │ │ │白│ │788587 │ │ │ ├───┼────┴───┴───┴──────┴─┴─────┴──────┴────────┤ │ │備考 │黃鴻謀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查封指界時陳稱647─1地號土地現部分為道路,部│ │ │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 │ │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 │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 │ │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5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石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舊港口│ │1-75 │空│367 │3分之1 │1,0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石玉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古厝座落其上│ │ │,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僅執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另於民國90年6月13│ │ │日假扣押查封時,1─7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 │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 │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 │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 │ │ │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之承租│ │ │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橋頭地院或金服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6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石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25 │空│435 │10000分之834│7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石玉所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指界時陳稱600─2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永安路│ │ │49─1至49─8號等數棟鐵皮屋座落其上;另於民國90年6月13日及民國91年6月25日│ │ │假扣押查封時,600─25地號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 │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 │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 │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 │ │ │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之承租│ │ │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橋頭地院或金服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7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927號 財產所有人:黃鴻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永安區 │烏樹林│ │600-7 │空│813 │10000分之890│5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黃石玉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指界時陳稱600─7地號土地為社區公園,並有木造平│ │ │房及無使用之豬舍;另於民國90年6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600─7地號土地為空地;民國9│ │ │1年6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600─7地號土地為魚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 │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 │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 │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 │ │ │立者等),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之承租│ │ │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橋頭地院或金服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