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107士金職八字第1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士金職八字第18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慎字第35496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士金職字第1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5496號 財產所有人: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汐止區 │金龍 │ │740 │空│3409.41 │30分之1 │6,9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646│新北市汐止區金│鋼筋混│第4樓層: 57.35 │陽台7.91、│ 全部 │3,470,000元 │ │ │ │龍段740地號 │凝土造│第5樓層: 56.09 │雨遮4.13、│ │ │ │ │ │--------------│5層樓 │夾層 : 25.76 │露台3.04 │ │ │ │ │ │新北市汐止區伯│房 │合 計:139.2 │ │ │ │ │ │ │爵街5巷9弄9號4│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5656建號 │ ├─┼──┼───────┬───┬───────────┬─────┬────┬─────────┤ │2│9994│新北市汐止區金│5層 │第五樓頂樓增建二層: │ │ 全部 │470,000元 │ │ │ │龍段740地號 │ │   29.26 │ │ │ │ │ │ │--------------│ │第五樓頂樓增建一層: │ │ │ │ │ │ │新北市汐止區伯│ │   38.79 │ │ │ │ │ │ │爵街5巷9弄9號 │ │合計:68.05 │ │ │ │ │ │ │四樓增建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建物拍定後點交(106、8、16履勘時發現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四樓部分挑高設有 │ │ │夾層,五樓頂有一水泥增建、其上再搭有一鐵皮屋、水泥牆之增建。另建物內部、四樓、四樓夾層至│ │ │五樓、五樓頂之水泥建物增建均有內梯相通、另五樓頂增建上方之鐵皮混搭建物,出入須經由五樓內│ │ │梯通往四樓之大門、作為對外之出入,無另外獨立之出入口可對外出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捌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999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06、9、5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既存違章建築,│ │ │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 │記。與主建564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 │ │六、通知債權人將拍賣公告黏貼於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地上物明顯可見之處,並拍照函覆本院。 │ │ │七、740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八、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九、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須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始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斟酌│ │ │是否應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