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107中金職同字第9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中金職同字第97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十字第93203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玉芬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
            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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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中金職字第9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93203號 財產所有人:張玉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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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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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北區    │水源  │      │24-52       │  │102.00    │18分之1     │27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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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臺中市北區水源│住家用│第1樓層: 56.73       │陽台8.25、│ 18分之1│80,000元          │
│  │    │段24-52地號   │、2層 │第2樓層: 61.54       │屋頂突出物│        │                  │
│  │    │--------------│樓房、│合   計:118.27       │7.12      │        │                  │
│  │    │臺中市北區三民│鋼筋混│                      │          │        │                  │
│  │    │路三段93巷22弄│凝土造│                      │          │        │                  │
│  │    │13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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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5│臺中市北區水源│住房、│第1樓層: 33.93       │          │ 18分之1│50,000元          │
│  │    │段24-52地號   │2層樓 │第2樓層: 23.61       │          │        │                  │
│  │    │--------------│房    │第3樓層: 86.28       │          │        │                  │
│  │    │臺中市北區三民│      │合   計:143.82       │          │        │                  │
│  │    │路三段93巷22弄│      │                      │          │        │                  │
│  │    │13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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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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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本案執行履勘時共有人廖价昱在場陳稱債務人未住於該址。│
│        │經執行法院函詢主管機關,拍賣建物查無海砂屋、火災報案、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是否為輻射屋或因│
│        │地震受損則無資料。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
│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
│        │三、本件僅係拍賣建物暨坐落基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
│        │,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應就土地及建物全部一併承買。                                      │
│        │四、本件拍賣之7775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嗣後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        │險。                                                                                    │
│        │五、另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本件執行標的仍欠繳登記規費、及書狀費,此部拍定後│
│        │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查無他項權利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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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