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25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5月2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勝樺即李德澄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257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天字第4729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勝樺即李德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 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 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 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 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 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 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5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7293號 財產所有人:李勝樺即李德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上嶺 │ │195 │田│653.74 │162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過嶺段30-0002地號 │ ├─┼───┼────┬───┬───┬──────┬─┬─────┬──────┬────────┤ │2│桃園市│中壢區 │上嶺 │ │331 │田│920.7 │4212分之83 │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過嶺段70-0004地號 │ ├─┼───┼────┬───┬───┬──────┬─┬─────┬──────┬────────┤ │3│桃園市│中壢區 │上嶺 │ │333 │田│2790.09 │108分之1 │1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過嶺段70-0003地號 │ ├─┼───┼────┬───┬───┬──────┬─┬─────┬──────┬────────┤ │4│桃園市│中壢區 │上嶺 │ │388 │溜│12067.54 │13236分之127│4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過嶺段60地號 │ ├─┼───┼────┬───┬───┬──────┬─┬─────┬──────┬────────┤ │5│桃園市│中壢區 │上嶺 │ │396 │溜│17998.65 │5184分之25 │3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過嶺段6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表示,195地號土地上有機器設備堆置無人管理,331地號土地│ │ │上有農田、農路、雜林,333地號土地上有農田、菜園、部分土地堆置模板、另有一鐵皮工寮,3│ │ │88地號土地上有池塘,396地號土地上有池塘。 │ │ │2•上開土地據債權人陳報195地號原承租人租約已於106•8月屆滿並已遷移,331地號上│ │ │雜物係共有人李姓宗親所有,388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主係共有人曾O畝,目前作為養豬之用,池│ │ │塘則為養魚之用。396地號土地上屋主係土地共有人曾O寶所有,目前作為養豬之用,池塘則為養│ │ │魚之用。另土地債權人並未陳報333地號土地使用狀況及權源,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上開實│ │ │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注意。 │ │ │3•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 │ │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 │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 │。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 │ │移轉證書。又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之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請應買人注意。(如就有無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由聲明優先承買權 │ │ │人提起訴訟,請應買人注意。)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權利存在,並待訴訟確定 │ │ │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 │4•本件195、331、3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 │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 │ │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 │ │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縱經拍定,法院亦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又依內政部之解釋,寺廟取得農地之│ │ │所有權,亦受上開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號函),且未 │ │ │座落農地重劃區內,非屬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所指重劃區內之耕地,請應買人注意。 │ │ │5•本件388、3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為農業區水利用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 │第11款之耕地,亦非屬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所指重劃區內之耕地,請應買人注意。 │ │ │6•本件拍賣標的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等,且作物、│ │ │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 │ │處理。 │ │ │7•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8•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 │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9•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