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八字第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八字第17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助壯字第2853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葉美素即陳葉美素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助字第2853號 財產所有人:葉美素即陳葉美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6 │空│466.00 │70分之1 │2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8-2 │空│371.00 │70分之1 │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91-3 │空│223.00 │70分之1 │1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92 │空│436.00 │70分之1 │2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3 │空│1940.00 │70分之1 │1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8-3 │空│2083 │70分之1 │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9 │空│2080.00 │70分之1 │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91 │空│9258.00 │70分之1 │4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5 │空│1435.00 │70分之1 │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90-1 │空│1416.00 │70分之1 │80,000元 │ │ │ │ │ │ │ │白│ │ │ │ │0├───┼────┴───┴───┴──────┴─┴─────┴──────┴────────┤ │ │備考 │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頂福 │1088 │空│1069.00 │70分之1 │70,000元 │ │ │ │ │ │ │ │白│ │ │ │ │1├───┼────┴───┴───┴──────┴─┴─────┴──────┴────────┤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86地號土地位於路燈定位編號377541(下同)對面│ │ │白色建物(下同)(無門牌號碼)後方雜木林;1088─2地號土地位於白色建物前方空地,1091│ │ │─3地號土地緊鄰路燈後方之雜木林;109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頂福119號(下同)東方10│ │ │0公尺雜木林,1083地號土地位於頂福119號東南方40公尺;1088─3地號土地位於白│ │ │色建物旁黃色鐵皮建物旁;108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後方之農地;1091地號土地位於頂福11│ │ │9號及白色建物坐落之基地;1085地號土地位於頂福119號南方40公尺之雜木林;1090│ │ │─1地號土地位於白色建物前方之農地,1088地號土地位於白色建物前方之雜木林。 │ │ │2‧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 │ │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製現場確認。惟現在│ │ │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4‧本件土地皆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當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份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109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 │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 │ │土地共有人,如優買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 │ │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 │ │5‧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7‧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四、本件拍定後須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承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 │ │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參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