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29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290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曜字第5010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式金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9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0102號 財產所有人:呂式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蘆竹區 │新庄子│ │1273 │ │1906.00 │88分之1 │33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蘆竹區 │新庄子│ │1274 │ │422.00 │88分之1 │1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1273地號暨127│ │ │4地號有一平房坐落其上,門牌為桃園市蘆竹區新莊里大新路1018巷155弄30號,土地其餘│ │ │位置均為雜木林及空地,建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 │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 │ │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屋│ │ │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 │ │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1273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 │,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 │ │此限,為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 │ │否則投標無效。本件1273地號、1274地號土地皆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 │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 │ │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4•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 │行至現場查明地籍圖所載為準。 │ │ │5•本件拍定後須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常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 │後,本公司將另行通知拍定人是否繳納剩餘價金 (請勿先行繳納)。其後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