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28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285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鳳字第3955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閎煒營造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5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8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9552號 財產所有人:閎煒營造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頭重溪│ │218-2 │建│3312 │10000分之64 │1,59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311│桃園市楊梅區頭│9層樓 │1樓層:79.13 │陽台8.73 │ 全部 │2,710,000元 │ │ │ │重溪段218-2地 │房鋼筋│合 計:79.13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住│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三│家用 │ │ │ │ │ │ │ │民路49巷7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40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建物法於105年5月17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目前該屋係由其自住中,屋內無漏水,無│ │ │因地震、火災損害之情事,亦非輻射、海砂屋,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發生過。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 │ │屋內無增建。嗣本件執行中,法院於106年7月10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莊○華在場稱該屋係其│ │ │女林○真向債務人承租,已租約一年左右,租金大概8000元或10000元;該屋並無地震、火│ │ │災受損、嚴重漏水,亦非海砂屋、輻射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無增建,無車位等語。 │ │ │2•本件建物第三人係於法院查封後始承租占有本建標的物,且其與債務人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 │ │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 (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 │ │ │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點交。 │ │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 │ │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 │4•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 │ │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5•本件建物據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或嚴重漏水,非為海砂屋、輻射屋等│ │ │情形,但因欠缺完證資訊,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無上開情事及漏水情形,因法院或相關機關可能因故│ │ │欠缺上開資料,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6•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參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