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107屏清算子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清算子字第1號(屏東地
      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成字第30號)清算清算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盡龍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規定,以拍賣之方法行之。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得標後交付價金期限:本件係清算程序之拍賣,除有優先
      購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
      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未繳納價金者,視為
      自動放棄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
        終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
        來電查詢。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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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屏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財產所有人:蔡盡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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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里港鄉  │里平  │      │743         │. │94        │10分之1     │110,000元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里港鄉  │里平  │      │745         │. │68        │全部        │93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未  │屏東縣里港鄉里│      │一層:33.6            │          │  全部  │8,000元           │
│  │    │平段745地號   │      │合計:33.6            │          │        │                  │
│  │    │--------------│      │                      │          │        │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門牌號碼:屏 │      │                      │          │        │                  │
│  │    │東縣里港鄉玉田│      │                      │          │        │                  │
│  │    │村玉田路76之3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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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清算案件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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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物經查鑑估報告書 (105司執消債更67)所載,743地號作巷道使用、74 │
│        │5地號則有一磚瓦造一層建物坐落其上,嗣於107年4月13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代理人具狀陳稱│
│        │,743地號土地聲請人即債務人僅持分十分之一,現況為道路,建物部分 (屏東縣里港鄉玉田村玉│
│        │田路76之3號房屋)為屋齡逾40年之老舊未保存登記建物,因屋頂頹圮漏水、內部未整修,現況 │
│        │為無人使用,面積為33‧6平方公尺;里平段745地號土地為其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
│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里平段743地號現況為道路,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        │三、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
│        │該建物是否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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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30 清算不動產拍賣公告
組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