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世字第43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世字第436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春字第100979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氏玖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43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0979號 財產所有人:張氏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松竹 │ │1219 │ │3588.00 │10000分之38 │2,23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08│臺中市北屯區松│住家用│15層:68.29 │陽台10.01 │ 全部 │2,520,000元 │ │ │ │竹段1219地號 │、鋼筋│合計:68.29 │ │ │ │ │ │ │--------------│混凝土│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松│造16層│ │ │ │ │ │ │ │竹路二段362之1│ │ │ │ │ │ │ │ │3號15樓之3 │ │ │ │ │ │ │ ├──┼───────┴───┴───────────┴─────┴────┴─────────┤ │ │備考│共有建號3334面積466.44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276。建號3338面積6350.90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 │ │ │ │之372。停車位1位,編號:地下2層6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假扣押債權人106年8月11日陳報,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李O雄,租賃期間至108年│ │ │2月底止。嗣執行債權人106年10月12日陳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與家屬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 │ │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但如該命令於點交前遭廢棄確定或│ │ │依法有不能點交之情事,則法院得不點交。 │ │ │二、經法院函詢主管機關,拍賣建物尚無海砂屋、輻射屋相關資料,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 │ │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四、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