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2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25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戊字第3467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武德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2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4679號 財產所有人:吳武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臺西鄉  │明德  │      │1091        │  │5534.56   │2000分之39  │262,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雲林縣│臺西鄉  │明德  │      │1091-1      │  │3666.50   │640分之24   │128,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3│雲林縣│臺西鄉  │明德  │      │1092        │  │1616.49   │6400分之689 │162,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2 │雲林縣臺西鄉明│2層加 │第1層     : 69.73    │涼棚(鐵皮)│  全部  │1,368,000元       │
│  │    │德段1091地號  │強磚造│第2層     : 69.73    │:19.24  陽│        │                  │
│  │    │--------------│住宅梯│屋頂突出物:  7.04    │台(加強磚 │        │                  │
│  │    │雲林縣台西鄉牛│間用  │合      計:146.5     │造):5.23、│        │                  │
│  │    │厝村丘厝路23之│      │                      │合計24.47 │        │                  │
│  │    │4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1091─1、1091、1092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據債權│
│        │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建物│
│        │之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債務人父親稱:拍賣之建物係自用,無出租、出借之情事,有輕微漏水之情形;另經查封時現 │
│        │場檢視,一樓屋後與隔壁建物有門互通,樓梯間及二層後方,通往屋凸之梯間有壁癌,建物拍定後點│
│        │交。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
│        │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時,需與其餘標的一併承買。                      │
│        │四、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
│        │五、他項權利:無。                                                                      │
│        │六、1091─1、1092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
│        │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
│        │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