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2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25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戊字第3467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武德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2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4679號 財產所有人:吳武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臺西鄉 │明德 │ │1091 │ │5534.56 │2000分之39 │262,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雲林縣│臺西鄉 │明德 │ │1091-1 │ │3666.50 │640分之24 │128,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3│雲林縣│臺西鄉 │明德 │ │1092 │ │1616.49 │6400分之689 │162,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2 │雲林縣臺西鄉明│2層加 │第1層 : 69.73 │涼棚(鐵皮)│ 全部 │1,368,000元 │ │ │ │德段1091地號 │強磚造│第2層 : 69.73 │:19.24 陽│ │ │ │ │ │--------------│住宅梯│屋頂突出物: 7.04 │台(加強磚 │ │ │ │ │ │雲林縣台西鄉牛│間用 │合 計:146.5 │造):5.23、│ │ │ │ │ │厝村丘厝路23之│ │ │合計24.47 │ │ │ │ │ │4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1091─1、1091、1092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據債權│ │ │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建物│ │ │之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債務人父親稱:拍賣之建物係自用,無出租、出借之情事,有輕微漏水之情形;另經查封時現 │ │ │場檢視,一樓屋後與隔壁建物有門互通,樓梯間及二層後方,通往屋凸之梯間有壁癌,建物拍定後點│ │ │交。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 │ │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時,需與其餘標的一併承買。 │ │ │四、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 │ │五、他項權利:無。 │ │ │六、1091─1、1092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 │ │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 │ │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