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35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355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三字第39268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慧津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5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9268號 財產所有人:林慧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3-1323 │建│2382 │10000分之139│5,15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370│桃園市中壢區石│15層樓│14層: 55.9 │陽台13.51 │ 全部 │3,712,000元 │ │ │ │頭段3-1323地號│房鋼筋│15層: 99.39 │、露台25.6│ │ │ │ │ │--------------│混凝土│合計:155.29 │8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造、住│ │ │ │ │ │ │ │化路165巷33號1│家用 │ │ │ │ │ │ │ │4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374建號、7376建號、7377建號之持分 │ ├─┼──┼───────┬───┬───────────┬─────┬────┬─────────┤ │2│7371│桃園市中壢區石│15層樓│地下一層:1773.43 │ │108分之2│1,032,000元 │ │ │ │頭段3-1323地號│房鋼筋│地下二層:1741.9 │ │ │ │ │ │ │--------------│混凝土│合 計:3515.33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造、防│ │ │ │ │ │ │ │化路165巷35號 │空避難│ │ │ │ │ │ │ │地下層 │室兼停│ │ │ │ │ │ │ │ │車場 │ │ │ │ │ │ ├──┼───────┴───┴───────────┴─────┴────┴─────────┤ │ │備考│ │ ├─┼──┼───────┬───┬───────────┬─────┬────┬─────────┤ │3│1267│桃園市中壢區石│ │15層: 48.66 │陽台3.7 │ 全部 │1,056,000元 │ │ │3 │頭段3-1323地號│ │16層:106.98 │ │ │ │ │ │ │--------------│ │合計:155.64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元│ │ │ │ │ │ │ │ │化路165巷33號1│ │ │ │ │ │ │ │ │4樓 │ │ │ │ │ │ │ ├──┼───────┴───┴───────────┴─────┴────┴─────────┤ │ │備考│增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4年12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發現屋內有增建,且有內部樓梯通往14、15、│ │ │16樓,屋內為空屋,未有人居住,有部分堆放雜物。嗣本件執行中,法院於106年7月31日現│ │ │場履勘時,管委會主委稱15樓外部陽台部分,係債務人自行圍起來使用,管委會日後將要求拆除,│ │ │停車位有二平面車位B1─51、52,編號僅供參考,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屋│ │ │內為空屋,有部分為毛胚屋,有遺留部分物品,未有水電。地政人員稱與前次假扣押增建相同,未再│ │ │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 │ │2‧本件12637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 │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060054437號函,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 │ │,據查訪人表示:上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另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 │ │關紀錄資料可稽。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惟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 │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4‧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 │ │即時審酌。另依強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 │。 │ │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玖拾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壹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