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34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5月21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吳首膓即吳守寶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346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梅字第30310號)債權人劉玲容等二人與債務人 吳首膓即吳守寶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二、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4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310號 財產所有人:吳首膓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桃園 │公館頭│73 │建│514 │10000分之109│13,640,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18 │桃園市桃園區桃│人行道│一層:55.05 │平台8.40 │100分之5│84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店舖│騎樓: 7.85 │ │ 5 │ │ │ │ │73地號 │、10層│合計:62.9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筋混凝│ │ │ │ │ │ │ │昌街12號 │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419 │桃園市桃園區桃│人行道│一層:29.49 │ │100分之5│39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店舖│騎樓:13.60 │ │ 5 │ │ │ │ │73地號 │、10樓│合計:43.09 │ │ │ │ │ │ │--------------│房鋼筋│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混凝土│ │ │ │ │ │ │ │昌街12號之1 │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3│420 │桃園市桃園區桃│人行道│一層:46.99 │平台7.86 │100分之5│58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店舖│騎樓:13.28 │ │ 5 │ │ │ │ │73地號 │、10層│合計:60.27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筋混凝│ │ │ │ │ │ │ │昌街12號之2 │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4│421 │桃園市桃園區桃│人行道│一層:27.17 │ │100分之5│58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店舖│騎樓:12.46 │ │ 5 │ │ │ │ │73地號 │、10層│合計:39.63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筋混凝│ │ │ │ │ │ │ │昌街12號之3 │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5│422 │桃園市桃園區桃│人行道│一層:51.67 │平台6.57 │100分之5│80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店舖│騎樓: 8.85 │ │ 5 │ │ │ │ │73地號 │、10層│合計:60.52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筋混凝│ │ │ │ │ │ │ │昌街12號之4 │土造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6│423 │桃園市桃園區桃│住家用│二層:98.62 │陽台8.02 │100分之5│1,12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10層│合計:98.62 │ │ 5 │ │ │ │ │73地號 │樓房鋼│ │ │ │ │ │ │ │--------------│筋混凝│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土造 │ │ │ │ │ │ │ │昌街12號2樓之1│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7│424 │桃園市桃園區桃│住家用│二層:97.17 │陽台15.08 │100分之5│1,16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10層│合計:97.17 │ │ 5 │ │ │ │ │73地號 │樓房鋼│ │ │ │ │ │ │ │--------------│筋混凝│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土造 │ │ │ │ │ │ │ │昌街12號2樓之2│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8│425 │桃園市桃園區桃│住家用│二層:96.15 │陽台13.32 │100分之5│1,12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10層│合計:96.15 │ │ 5 │ │ │ │ │73地號 │樓房鋼│ │ │ │ │ │ │ │--------------│筋混凝│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土造 │ │ │ │ │ │ │ │昌街12號2樓之3│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9│426 │桃園市桃園區桃│住家用│二層:103.95 │陽台7.9 │100分之5│930,000元 │ │ │ │園段公館頭小段│、10層│合計:103.95 │ │ 5 │ │ │ │ │73地號 │樓房鋼│ │ │ │ │ │ │ │--------------│筋混凝│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福│土造 │ │ │ │ │ │ │ │昌街12號2樓之4│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57、45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6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本件之標的建物均無增建,亦無影響交易價格特殊情事│ │ │,其中418、420、424、425建號打通使用,目前為空屋,內有廢棄物;另外419、4│ │ │21、422、423、426建號目前均為空屋,內有廢棄物。 │ │ │2‧本件拍賣之標的建物,因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之部分,拍定│ │ │後不點交,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 │ │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應買。 │ │ │3‧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4‧本件73地號土地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案 (民國80年12月11日)之商業區土地,計劃案中土 │ │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陸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貳拾肆萬元。 │ │ │四、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桃消指字第1060024758號函,經查本局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 │ │無接獲該址相關火災報案紀錄。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6年8月4日桃警分刑字第10│ │ │60037860號函,本件拍賣標的5年內本分局並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錄。本件建物│ │ │有關有無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或嚴重漏水,或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但因欠缺│ │ │完證資訊,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無上開情事及漏水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 │ │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五、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 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 │ │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 │ │投標人注意。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八、本件分甲、乙及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 │ │標之順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