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106橋金職辰字第123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5月21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林盛雲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80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橋金職辰字第123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服 字第153970號)債權人陳慶安與債務人林盛雲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因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 執行費用,經債權人證明賣得價金有賸餘之可能並指定拍 賣最低價額,聲請本公司拍賣而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 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本公告期間內,如仍無人應買或由債權人承受者,本公司 將撤銷查封登記。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公 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 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 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 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 公告事項。 十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 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 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十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 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123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53970號 財產所有人:林盛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386-61 │建│101 │全部 │8,800,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386-62 │建│116 │全部 │10,680,000元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387-16 │建│16 │全部 │1,480,000元 │ │ ├───┼────┴───┴───┴──────┴─┴─────┴──────┴────────┤ │ │備考 │ │ ├─┼───┼────┬───┬───┬──────┬─┬─────┬──────┬────────┤ │4│高雄市│路竹區 │新園 │ │3403 │ │2288 │全部 │7,146,000元 │ │ ├───┼────┴───┴───┴──────┴─┴─────┴──────┴────────┤ │ │備考 │ │ ├─┼───┼────┬───┬───┬──────┬─┬─────┬──────┬────────┤ │5│高雄市│路竹區 │新園 │ │3404 │ │2288 │全部 │7,146,000元 │ │ ├───┼────┴───┴───┴──────┴─┴─────┴──────┴────────┤ │ │備考 │ │ ├─┼───┼────┬───┬───┬──────┬─┬─────┬──────┬────────┤ │6│高雄市│路竹區 │新園 │ │3405 │ │1487 │全部 │4,672,000元 │ │ ├───┼────┴───┴───┴──────┴─┴─────┴──────┴────────┤ │ │備考 │ │ ├─┼───┼────┬───┬───┬──────┬─┬─────┬──────┬────────┤ │7│高雄市│阿蓮區 │南蓮 │ │853 │ │87.92 │全部 │6,656,000元 │ │ ├───┼────┴───┴───┴──────┴─┴─────┴──────┴────────┤ │ │備考 │ │ ├─┼───┼────┬───┬───┬──────┬─┬─────┬──────┬────────┤ │8│高雄市│阿蓮區 │南蓮 │ │855 │ │102.94 │全部 │7,77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141│高雄市岡山區岡│加強磚│第一層:35.01 │ │ 全部 │640,000元 │ │ │ │山段386-61地號│造2層 │第二層:49.91 │ │ │ │ │ │ │--------------│樓房 │騎樓 :14.57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合 計:99.49 │ │ │ │ │ │ │和路59號 │ │ │ │ │ │ │ ├──┼───────┴───┴───────────┴─────┴────┴─────────┤ │ │備考│ │ ├─┼──┼───────┬───┬───────────┬─────┬────┬─────────┤ │2│3806│高雄市岡山區岡│鋼筋混│第一層 : 80.4 │陽台8.1 │ 全部 │3,440,000元 │ │ │ │山段386-62,38│凝土造│第二層 : 98.62 │ │ │ │ │ │ │7-16地號 │3層樓 │第三層 : 90.52 │ │ │ │ │ │ │--------------│房 │騎樓 : 18.22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屋頂突出物: 18.22 │ │ │ │ │ │ │和路61號 │ │合 計:305.98 │ │ │ │ │ ├──┼───────┴───┴───────────┴─────┴────┴─────────┤ │ │備考│ │ ├─┼──┼───────┬───┬───────────┬─────┬────┬─────────┤ │3│6722│高雄市岡山區岡│4層樓 │第一層: 52.17 │雨遮6.45 │ 全部 │1,720,000元 │ │ │ │山段386-61地號│房 │第二層: 54.19 │ │ │ │ │ │ │--------------│ │第三層:104.11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第四層:104.11 │ │ │ │ │ │ │和路59號之未辦│ │合 計:314.58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4│6723│高雄市岡山區岡│4層樓 │第一層: 10.93 │雨遮21.12 │ 全部 │840,000元 │ │ │ │山段386-62,38│房 │第二層: 13.46 │ │ │ │ │ │ │7-16地號 │ │第三層: 13.46 │ │ │ │ │ │ │--------------│ │第四層: 93.86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合 計:131.71 │ │ │ │ │ │ │和路61號之未辦│ │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5│148 │高雄市阿蓮區南│鋼筋混│第二層: 83.56 │ │ 全部 │256,000元 │ │ │ │蓮段855地號 │凝土造│第三層: 64.10 │ │ │ │ │ │ │--------------│3層樓 │騎樓 : 5.74 │ │ │ │ │ │ │高雄市阿蓮區中│房 │第一層: 76.59 │ │ │ │ │ │ │正路525號 │ │合 計:229.99 │ │ │ │ │ ├──┼───────┴───┴───────────┴─────┴────┴─────────┤ │ │備考│ │ ├─┼──┼───────┬───┬───────────┬─────┬────┬─────────┤ │6│731 │高雄市阿蓮區南│3層樓 │第三層 :19.74 │ │ 全部 │64,000元 │ │ │ │蓮段855,853地│房 │突出物一層: 6.43 │ │ │ │ │ │ │號 │ │第一層 :35.25 │ │ │ │ │ │ │--------------│ │合 計:61.42 │ │ │ │ │ │ │高雄市阿蓮區中│ │ │ │ │ │ │ │ │正路525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岡山區段房地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查封時,標的現場為「金盛山珠寶銀樓」(門牌為 │ │ │59至61號),另經地政人員稱標的內部相通,有增建,原本59號僅2樓,61號僅3樓,後均 │ │ │增建至4樓。又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現場1樓由其經營銀樓(金盛山珠 │ │ │寶銀樓),2樓為1間和室、1客廳、1廚房、1餐廳、1衛浴:3樓為3房2衛;4樓為1客廳、 │ │ │1和室、1衛、1佛堂。而債務人稱標的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目前銀樓已無營業,另│ │ │標的並無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岡山區岡山段6722、6723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使用同段387─2、388─18地號土地( │ │ │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之內。 │ │ │三、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土地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園段3403地號土│ │ │地上現有鐵皮柵架工寮一間,其餘為空地;新園段3404地號土地上現種植芭樂、芒果、香蕉等樹│ │ │;新園段3405地號土地上現有鐵皮屋一棟,其餘種植芭樂樹。又第三人戴舜川具狀表示,伊向債│ │ │務人承租新園段3403、3404、3405地號土地共三筆含鐵皮屋一棟,租期自民國104年│ │ │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一萬元,並支付五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法院復於│ │ │民國107年2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標的為相連土地,現場有鐵皮屋、果樹(香蕉、芒果 │ │ │、芭樂)及稻田、另戴舜川稱民國104年10月1日起即向債務人承租標的,作物(稻田、芭樂、芒│ │ │果、檸檬)均由伊種植,而新園段3405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係債務人搭建,新園段3403地號 │ │ │土地上之工寮則由伊整修,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四、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 │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 │ │五、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 │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 │ │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 │ │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六、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所指之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售│ │ │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 │人,請投標人注意;毗連耕地同段3402地號所有權人李順富及同段3406地號所有權人林文己│ │ │如為現耕所有權人,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 │ │七、本件阿蓮區段房地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標的原係由伊開店使用,現已│ │ │無營業,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現場1樓為店面(現無營業),後方為廚房,廚房後有一鐵皮褡建之增│ │ │建空間;2樓為2房1廳1衛;3樓前方為神明廳,另為2房1衛 (有增建);頂樓為一屋凸及水塔 │ │ │。另經執行人員檢視現場,除1樓後方增建部分之牆壁有壁癌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築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南蓮段855地號│ │ │土地上有門牌高雄市阿蓮區中正路525號,至南蓮段853地號土地上有中正路525號增建部分│ │ │及後方空地(地上均為雜草)。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八、本件阿蓮區南蓮段731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壹佰參拾壹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 │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期間。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