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8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81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竹字第142636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紊Q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8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42636號 財產所有人:陳紊Q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三重 │ │375 │空│240.51 │700分之1 │12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49-1、149-2、170-2地號 │ ├─┼───┼────┬───┬───┬──────┬─┬─────┬──────┬────────┤ │2│新北市│三重區 │三重 │ │427 │空│1374.73 │700分之1 │697,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1、101-4、101-5、101-7、101-12、101-17地號 │ ├─┼───┼────┬───┬───┬──────┬─┬─────┬──────┬────────┤ │3│新北市│三重區 │三重 │ │437 │空│445.28 │700分之1 │22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2、101-6、101-14地號 │ ├─┼───┼────┬───┬───┬──────┬─┬─────┬──────┬────────┤ │4│新北市│三重區 │三重 │ │451 │空│262.66 │700分之1 │13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2、101-6、101-15、101-18地號 │ ├─┼───┼────┬───┬───┬──────┬─┬─────┬──────┬────────┤ │5│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440 │空│19.22 │700分之1 │9,7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16地號 │ ├─┼───┼────┬───┬───┬──────┬─┬─────┬──────┬────────┤ │6│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441 │空│43.22 │700分之1 │2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3地號 │ ├─┼───┼────┬───┬───┬──────┬─┬─────┬──────┬────────┤ │7│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441-1 │ │16.11 │700分之1 │4,7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441-2 │空│31.99 │700分之1 │6,3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475 │空│1243.47 │700分之1 │265,87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劃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地號 │ ├─┼───┼────┬───┬───┬──────┬─┬─────┬──────┬────────┤ │1│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590 │空│2.01 │700分之1 │430元 │ │ │ │ │ │ │ │白│ │ │ │ │0├───┼────┴───┴───┴──────┴─┴─────┴──────┴────────┤ │ │備考 │重測前:三重埔段竹圍子小段101-1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7年1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440、1441、1441─2地號土地│ │ │為門牌竹圍仔街17─5號建物部分占用;1590地號有竹圍仔街17─5號鐵皮屋部分占用;1│ │ │475地號有竹圍仔街17─2、17─317─4號建物及鐵皮屋部分占用。另至環河東路、疏洪│ │ │東路口指稱係爭三重段375地號土地為雜林地(旁邊有祥旭龍實業有限公司新建工程);427地號│ │ │位於竹圍仔街17─5號建物旁之空地,451及437地號係於臨時道路間之雜地,均無經濟作物│ │ │及建築物。上述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五、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元。 │ │ │四、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 │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