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5號(雲林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子字第27715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龔愛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7715號 財產所有人:龔愛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莿桐鄉 │和平 │ │319-1 │ │66.74 │全部 │1,293,000元 │ │ ├───┼────┴───┴───┴──────┴─┴─────┴──────┴────────┤ │ │備考 │農業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2│雲林縣│莿桐鄉 │和平 │ │319-12 │ │158.97 │7分之1 │440,000元 │ │ ├───┼────┴───┴───┴──────┴─┴─────┴──────┴────────┤ │ │備考 │農業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1 │雲林縣莿桐鄉和│住宅、│二層 : 48.06 │二層陽台(4│ 全部 │3,190,000元 │ │ │ │平段319-1地號 │樓梯間│一層 : 46.24 │.77)、三層│ │ │ │ │ │--------------│、3層 │三層 : 48.06 │陽台(4.77)│ │ │ │ │ │雲林縣莿桐鄉和│樓鋼筋│突出物: 10.75 │ │ │ │ │ │ │平路49之39號 │混凝土│合 計:153.11 │ │ │ │ │ │ │ │造 │ │ │ │ │ │ ├──┼───────┴───┴───────────┴─────┴────┴─────────┤ │ │備考│權狀註記事項:和平段131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和平段319、319-1、319-2、319-9、319-10、319-1│ │ │ │1、319-12地號 │ ├─┼──┼───────┬───┬───────────┬─────┬────┬─────────┤ │2│131-│雲林縣莿桐鄉和│ │雨遮(鋼架採光罩): │ │ 全部 │24,000元 │ │ │1 │平段319-1地號 │ │   4.68 │ │ │ │ │ │ │--------------│ │合計:4.68 │ │ │ │ │ │ │雲林縣莿桐鄉和│ │ │ │ │ │ │ │ │平路49之39號 │ │ │ │ │ │ │ ├──┼───────┴───┴───────────┴─────┴────┴─────────┤ │ │備考│131建號之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319─12地號土地為社區巷道,319─1地號土地則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賣建物據│ │ │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 │ │ │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 │ │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因本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 │ │用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拍│ │ │定後得點交,其餘土地不點交。又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剛交屋不久,應無海砂屋、輻射屋、 │ │ │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 │ │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 │ │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 │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 │ │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玖萬元。 │ │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或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