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34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345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宿字第92768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宇材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34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92768號 財產所有人:蕭宇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17 │建│17 │1200分之65 │288,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18 │建│68 │1200分之65 │1,104,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22 │建│16 │1200分之65 │184,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31 │建│24 │1200分之65 │184,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32 │建│170 │1200分之65 │1,312,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45 │建│36 │1200分之65 │256,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板橋區 │介壽 │ │253 │建│90 │1200分之65 │928,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法院前案 (105司執助字第2426號)執行時,地政人員現場指界表示217、218地 │ │ │係在重慶路35巷2號旁,有鐵皮屋佔用;222地在重慶路35巷8弄3號前之既成巷道。231│ │ │及232地號係在重慶路35巷後段之既成巷道;245地號係在重慶路21巷2號門前之既成巷道│ │ │;253地號土地係在重慶路35巷7號旁土地有鐵皮屋佔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建│ │ │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二、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至現場查明。 │ │ │三、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 │權。如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於出具證明文件│ │ │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 │ │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 │ │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 │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222、231、232、245地號土地目前均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 │ │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公司或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 │ │五、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