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卯字第5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卯字第59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修字第8790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生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德 │ │1067 │空│194 │2分之1 │8,2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9年3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1067地號現均為道路、106年10月│ │ │31日履勘時,三民區建德段1067地號土地位於三民區建興路287號至建興路311號建物前│ │ │之人行道,係為道路用地;另據鑑價報告載:1067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 │ │自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拍賣不動產部分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 │四、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貳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526 │空│175 │4分之1 │2,8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9年3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526地號現均為道路、106年10月3│ │ │1日履勘時,三民區建安段526地號土地位於三民區建興路204巷52號前之道路用地;另據鑑│ │ │價報告載:526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拍賣不動產部分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 │四、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陸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8│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87│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4.04 │ │ 全部 │4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4.0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27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27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38│2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4│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10.46 │ │ 全部 │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0.4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3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5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12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34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5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32│2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6│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7.65 │ │ 全部 │48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7.65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36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4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8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36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6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7│1,560,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8│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11.50 │ │ 全部 │3,4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11.5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38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74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38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7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4│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0│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19.14 │ │ 全部 │32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9.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2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39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24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8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5│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2│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0.34 │ │ 全部 │3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0.3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26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0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26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9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4│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5│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19.40 │ │ 全部 │32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9.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29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39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29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10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9│2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6│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5.14 │ │ 全部 │44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5.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30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30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11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8│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7│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4.80 │ │ 全部 │4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4.8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31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20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1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31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1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88│5,000,000元 │ │ │ │ │ │ │ │白│ │4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50│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704.56 │ │ 全部 │11,28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704.5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4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6,7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1487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44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參佰零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陸拾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