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午字第11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午字第115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莊字第105022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賴世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11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5022號 財產所有人:賴世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38 │空│27 │2分之1 │5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2│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39 │空│6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3│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0 │空│6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4│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1 │空│5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5│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2 │空│5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6│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3 │空│5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7│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4 │空│5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8│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5 │空│5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9│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6 │空│5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1│高雄市│鳳山區 │新庄子│ │235-247 │空│9 │2分之1 │200,000元 │ │ │ │ │ │ │ │白│ │ │ │ │0├───┼────┴───┴───┴──────┴─┴─────┴──────┴────────┤ │ │備考 │分割自:235-206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106年12月1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中和街225、227號建物後方防│ │ │火巷,編號2土地為中和街223號建物部分佔用,編號3土地為中和街221號建物部分佔用,編│ │ │號4至10土地分別為裕昌街28、26、24、22、20、18、16號建物部分佔用,部分為│ │ │防火巷;債權人則具狀陳報編號1至3土地位於中和街227、225、223、221號建物正後│ │ │方,編號4至10土地位於裕昌街16、18、20、22、24、26、28號建物後方防火巷;│ │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 │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 │ │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 │ │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 │ │三、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高雄地方法院或金服公司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 │ │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高雄地方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四、本件編號2至10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 │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並請儘速向高雄地院或金服公司陳報。如有爭議,且經提起│ │ │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 │ │ │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玖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