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火字第1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火字第12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舜字第3396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3960號 財產所有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7-│新竹縣湖口鄉中│守衛室│地面層:13.75 │含一切附屬│ 全部 │61,500元 │ │ │4 │興段新興小段13│、鋼骨│合 計:13.75 │建物 │ │ │ │ │ │地號 │造、RC│ │ │ │ │ │ │ │--------------│造1層 │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 │ │ │ │ │ │ │ │復北路22號 │ │ │ │ │ │ │ ├──┼───────┴───┴───────────┴─────┴────┴─────────┤ │ │備考│ │ ├─┼──┼───────┬───┬───────────┬─────┬────┬─────────┤ │2│127-│新竹縣湖口鄉中│廠房、│地面層 :4026.92 │及一切附屬│ 全部 │20,000,000元 │ │ │5 │興段新興小段13│辦公室│2樓層 :3226.88 │建物 │ │ │ │ │ │地號 │、儲藏│地下一層: 125.74 │ │ │ │ │ │ │--------------│室、機│合 計:7379.54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房、RC│ │ │ │ │ │ │ │復北路22號 │造、鋼│ │ │ │ │ │ │ │ │骨造、│ │ │ │ │ │ │ │ │2層 │ │ │ │ │ │ ├──┼───────┴───┴───────────┴─────┴────┴─────────┤ │ │備考│ │ ├─┼──┼───────┬───┬───────────┬─────┬────┬─────────┤ │3│1824│新竹縣湖口鄉中│鐵架造│地面層:573.49 │倉庫 │ 全部 │300,000元 │ │ │ │興段新興小段13│、2層 │2樓層 :315.04 │ │ │ │ │ │ │地號 │ │合 計:888.53 │ │ │ │ │ │ │--------------│ │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 │ │ │ │ │ │ │ │復北路22號 │ │ │ │ │ │ │ ├──┼───────┴───┴───────────┴─────┴────┴─────────┤ │ │備考│ │ ├─┼──┼───────┬───┬───────────┬─────┬────┬─────────┤ │4│1825│新竹縣湖口鄉中│鐵架造│地面層:47.7 │停車空間 │ 全部 │180,000元 │ │ │ │興段新興小段13│、1層 │合 計:47.7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 │ │ │ │ │ │ │ │復北路22號 │ │ │ │ │ │ │ ├──┼───────┴───┴───────────┴─────┴────┴─────────┤ │ │備考│ │ └─┴──┴────────────────────────────────────────────┘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396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遠茂光電│ │ 股份有限│ │ 公司 │ ├─┬───────┬───┬───┬───────┬─────────┬──────┬──────┤ │編│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 │ 保 證 金 額│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附屬設備 │批 │1 │ │ 4,546,600元 │ │機台(PIONEER│ │ │ │ │ │ │ │ │)二次配線設 │ │ │ │ │ │ │ │ │備. 射出機 │ │ │ │ │ │ │ │ │(SUMITOMO)防│ │ │ │ │ │ │ │ │靜電PVC設備 │ │ │ │ │ │ │ │ │. 二樓機房增│ │ │ │ │ │ │ │ │設自動滅火設│ │ │ │ │ │ │ │ │備. 光北廠化│ │ │ │ │ │ │ │ │學室廢氣排氣│ │ │ │ │ │ │ │ │設備. 光北廠│ │ │ │ │ │ │ │ │機台電源設備│ │ │ │ │ │ │ │ │. 冷凍式附式│ │ │ │ │ │ │ │ │乾燥機二次配│ │ │ │ │ │ │ │ │設備.紅外線 │ │ │ │ │ │ │ │ │警報連動探照│ │ │ │ │ │ │ │ │燈設備蓄水塔│ │ │ │ │ │ │ │ │及周邊設備. │ │ │ │ │ │ │ │ │廠務監控系統│ │ │ │ │ │ │ │ │設備. 光北廠│ │ │ │ │ │ │ │ │低壓電新設設│ │ │ │ │ │ │ │ │備.台(GLOBAL│ │ │ │ │ │ │ │ │)二次配設備 │ ├─┴──┬────┴───┴───┴───────┴─────────┴──────┴──────┤ │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7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廠長在場,公司仍然營運中。嗣臺灣│ │ │新竹地方法院106年12月4日履勘時,經債務人留守人員及保全人員導往進入127─5建號建│ │ │物,債務人留守人員稱廠房無人使用,原有機器設備均已搬離,有拍定人尚未搬走之水塔五個留置於│ │ │後段位置。另併付拍賣之附屬設備均在廠房內,廠內變壓器、受電箱(供電用)屬台電所有。經勘查二│ │ │樓廠房屋頂部分破損,有漏水且室內積水且情形較前嚴重,屋後有增建一、二層及守衛室旁之車棚。│ │ │拍定後建物及動產(不含他人遺留之水塔、台電所有供電設備)點交。 │ │ │二、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建物坐落於同小段13地號土地上,惟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第三人│ │ │所有,據債務人留守人員稱,原係向基地所有人承租,惟租約期滿,基地所有人向債務人起訴求償不│ │ │當得利。另127─5建號建物後側(樓梯口區)有基地所有人之保存登記建物包覆其中。以上之情請│ │ │投標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法律問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三、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並│ │ │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四、據前案(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867號)拍賣公告所載,基地即13地號土│ │ │地所有人主張鐵架造停車棚之水泥圍牆為其所有、127─5建號另有未被列入建物面積地下1層約│ │ │173‧52平方公尺,惟1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為其所有,以上之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不為實│ │ │體認定,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事宜。 │ │ │五、併付拍賣之動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1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 │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本公司,有優先購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捌萬捌仟壹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零壹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