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火字第1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火字第12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舜字第3396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3960號 財產所有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7-│新竹縣湖口鄉中│守衛室│地面層:13.75         │含一切附屬│  全部  │61,500元          │
│  │4   │興段新興小段13│、鋼骨│合  計:13.75         │建物      │        │                  │
│  │    │地號          │造、RC│                      │          │        │                  │
│  │    │--------------│造1層 │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      │                      │          │        │                  │
│  │    │復北路22號    │      │                      │          │        │                  │
│  ├──┼───────┴───┴───────────┴─────┴────┴─────────┤
│  │備考│                                                                                        │
├─┼──┼───────┬───┬───────────┬─────┬────┬─────────┤
│2│127-│新竹縣湖口鄉中│廠房、│地面層  :4026.92     │及一切附屬│  全部  │20,000,000元      │
│  │5   │興段新興小段13│辦公室│2樓層   :3226.88     │建物      │        │                  │
│  │    │地號          │、儲藏│地下一層: 125.74     │          │        │                  │
│  │    │--------------│室、機│合    計:7379.54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房、RC│                      │          │        │                  │
│  │    │復北路22號    │造、鋼│                      │          │        │                  │
│  │    │              │骨造、│                      │          │        │                  │
│  │    │              │2層   │                      │          │        │                  │
│  ├──┼───────┴───┴───────────┴─────┴────┴─────────┤
│  │備考│                                                                                        │
├─┼──┼───────┬───┬───────────┬─────┬────┬─────────┤
│3│1824│新竹縣湖口鄉中│鐵架造│地面層:573.49        │倉庫      │  全部  │300,000元         │
│  │    │興段新興小段13│、2層 │2樓層 :315.04        │          │        │                  │
│  │    │地號          │      │合  計:888.53        │          │        │                  │
│  │    │--------------│      │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      │                      │          │        │                  │
│  │    │復北路22號    │      │                      │          │        │                  │
│  ├──┼───────┴───┴───────────┴─────┴────┴─────────┤
│  │備考│                                                                                        │
├─┼──┼───────┬───┬───────────┬─────┬────┬─────────┤
│4│1825│新竹縣湖口鄉中│鐵架造│地面層:47.7          │停車空間  │  全部  │180,000元         │
│  │    │興段新興小段13│、1層 │合  計:47.7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湖口鄉光│      │                      │          │        │                  │
│  │    │復北路22號    │      │                      │          │        │                  │
│  ├──┼───────┴───┴───────────┴─────┴────┴─────────┤
│  │備考│                                                                                        │
└─┴──┴────────────────────────────────────────────┘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396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遠茂光電│
│                                             股份有限│
│                                             公司    │
├─┬───────┬───┬───┬───────┬─────────┬──────┬──────┤
│編│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   │ 保 證 金 額│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附屬設備      │批    │1     │              │    4,546,600元   │            │機台(PIONEER│
│  │              │      │      │              │                  │            │)二次配線設 │
│  │              │      │      │              │                  │            │備. 射出機  │
│  │              │      │      │              │                  │            │(SUMITOMO)防│
│  │              │      │      │              │                  │            │靜電PVC設備 │
│  │              │      │      │              │                  │            │. 二樓機房增│
│  │              │      │      │              │                  │            │設自動滅火設│
│  │              │      │      │              │                  │            │備. 光北廠化│
│  │              │      │      │              │                  │            │學室廢氣排氣│
│  │              │      │      │              │                  │            │設備. 光北廠│
│  │              │      │      │              │                  │            │機台電源設備│
│  │              │      │      │              │                  │            │. 冷凍式附式│
│  │              │      │      │              │                  │            │乾燥機二次配│
│  │              │      │      │              │                  │            │設備.紅外線 │
│  │              │      │      │              │                  │            │警報連動探照│
│  │              │      │      │              │                  │            │燈設備蓄水塔│
│  │              │      │      │              │                  │            │及周邊設備. │
│  │              │      │      │              │                  │            │廠務監控系統│
│  │              │      │      │              │                  │            │設備. 光北廠│
│  │              │      │      │              │                  │            │低壓電新設設│
│  │              │      │      │              │                  │            │備.台(GLOBAL│
│  │              │      │      │              │                  │            │)二次配設備 │
├─┴──┬────┴───┴───┴───────┴─────────┴──────┴──────┤
│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7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廠長在場,公司仍然營運中。嗣臺灣│
│        │新竹地方法院106年12月4日履勘時,經債務人留守人員及保全人員導往進入127─5建號建│
│        │物,債務人留守人員稱廠房無人使用,原有機器設備均已搬離,有拍定人尚未搬走之水塔五個留置於│
│        │後段位置。另併付拍賣之附屬設備均在廠房內,廠內變壓器、受電箱(供電用)屬台電所有。經勘查二│
│        │樓廠房屋頂部分破損,有漏水且室內積水且情形較前嚴重,屋後有增建一、二層及守衛室旁之車棚。│
│        │拍定後建物及動產(不含他人遺留之水塔、台電所有供電設備)點交。                            │
│        │二、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建物坐落於同小段13地號土地上,惟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第三人│
│        │所有,據債務人留守人員稱,原係向基地所有人承租,惟租約期滿,基地所有人向債務人起訴求償不│
│        │當得利。另127─5建號建物後側(樓梯口區)有基地所有人之保存登記建物包覆其中。以上之情請│
│        │投標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法律問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三、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並│
│        │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債務人、債權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四、據前案(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867號)拍賣公告所載,基地即13地號土│
│        │地所有人主張鐵架造停車棚之水泥圍牆為其所有、127─5建號另有未被列入建物面積地下1層約│
│        │173‧52平方公尺,惟1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為其所有,以上之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不為實│
│        │體認定,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處理相關事宜。                                                │
│        │五、併付拍賣之動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1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        │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本公司,有優先購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捌萬捌仟壹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零壹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