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26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268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十字第4331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秋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6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3312號 財產所有人:黃秋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498 │ │1148 │10000分之123│1,472,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499 │ │394 │10000分之123│512,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500 │ │150 │10000分之123│200,000元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501 │ │703 │10000分之123│90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459│桃園市中壢區石│4層樓 │一層:69.37 │ │ 全部 │480,000元 │ │ │ │頭段501地號 │房鋼筋│合計:69.37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吳│造、住│ │ │ │ │ │ │ │鳳三街7號 │家用 │ │ │ │ │ │ ├──┼───────┴───┴───────────┴─────┴────┴─────────┤ │ │備考│ │ ├─┼──┼───────┬───┬───────────┬─────┬────┬─────────┤ │2│1269│桃園市中壢區石│第一層│一層:28.59 │ │ 全部 │56,000元 │ │ │3 │頭段501地號 │樓 │合計:28.59 │ │ │ │ │ │ │--------------│ │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吳│ │ │ │ │ │ │ │ │鳳三街7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所載 │ ├────┼────────────────────────────────────────────┤ │使用情形│1•本件查封時,據地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498、499、500│ │ │地號土地係本件建物之社區基地,其上有多棟建物坐落。另本件查封之3459建號建物,據地政人│ │ │員稱增建部分係屋前及屋後,與主建物相通使用,無獨立出入口,屋內凌亂狀。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 │ │點交,惟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且無分管,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如有第三人於│ │ │查封前合法占有,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或本公司陳報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經法院查證屬實者│ │ │,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2•依據106年9月7日不動產鑑定報告記載,於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 │ │,且於勘查時觀察房屋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 │ │屋所有權人始能確認。本件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 │ │行投標。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 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 │ │標人注意。 │ │ │4•依債權人陳報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為空屋,其鄰居稱住戶偶爾會回來;無法確認是否為海砂屋、非│ │ │自然死亡或因地震、火災受損之情形,另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頁資料,確認非輻射屋。 │ │ │5•本件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訪,據附近居民稱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複查分局│ │ │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查資料,亦無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 │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7•本件標的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 (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土地,計劃案中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8•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 │ │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9•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陸拾貳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1269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承受拆除│ │ │之危險。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