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午字第8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午字第87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嘉字第102242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孝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8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2242號 財產所有人:陳孝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鼓中 │五 │192 │空│14426 │9470分之6 │27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2│高雄市│鼓山區 │鼓中 │五 │192 │空│14426 │47350000分之│800元 │ │ │ │ │ │ │ │白│ │72 │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登記次序0869 │ ├─┼───┼────┬───┬───┬──────┬─┬─────┬──────┬────────┤ │3│高雄市│鼓山區 │鼓中 │五 │192-2 │空│18 │9470分之6 │8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83 │高雄市鼓山區鼓│5層樓 │5層 :62.34 │陽台10.71 │ 4分之1 │160,0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鋼筋混│合計:62.34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之第五│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層 │ │ │ │ │ │ │ │山一路161巷50 │ │ │ │ │ │ │ │ │弄69號5樓之1 │ │ │ │ │ │ │ ├──┼───────┴───┴───────────┴─────┴────┴─────────┤ │ │備考│鼓中段五小段192地號/462建號,其所有權應隨同本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 │ ├─┼──┼───────┬───┬───────────┬─────┬────┬─────────┤ │2│551 │高雄市鼓山區鼓│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分之1│16,0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 │ 60.72 │ │ │ │ │ │ │地號 │ │合計:60.72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本件執行之權利範圍應再乘以583建號之權利範圍 │ ├─┼──┼───────┬───┬───────────┬─────┬────┬─────────┤ │3│462 │高雄市鼓山區鼓│5層樓 │1層 :68.39 │平台10.14 │ 40000分│8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鋼筋混│合計:68.39 │ │ 之24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之第一│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層 │ │ │ │ │ │ │ │山一路161巷50 │ │ │ │ │ │ │ │ │弄7號 │ │ │ │ │ │ │ ├──┼───────┴───┴───────────┴─────┴────┴─────────┤ │ │備考│ │ ├─┼──┼───────┬───┬───────────┬─────┬────┬─────────┤ │4│460 │高雄市鼓山區鼓│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分之1│8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 │ 60.72 │ │ │ │ │ │ │地號 │ │合計:60.72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本件執行之權利範圍應再乘以462建號之權利範圍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稱192─2地號土地為鼓山二路37巷35及37號前之狹長三│ │ │角形空地,部分土地上擺放植栽;又門牌號碼鼓山一路161巷50弄69號5樓之1建物,經入內│ │ │檢視應有人居住,且屋頂部分油漆有剝落、部分有隆起之情形,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建物係債務人│ │ │自住,債務人偶爾會回來此處;又門牌號碼鼓山一路161巷50弄7號,其屋外懸掛「社團法人高│ │ │雄市自強創業協會」之招牌,據在場人稱係向管委會承租使用;復據債權人代理人於106年12月│ │ │7日陳報,門牌號碼鼓山一路161巷50弄7號1樓現由高雄市自強創業協會向鼓山區國宅社區管│ │ │理委員會承租中,租期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再於107年3月13日陳│ │ │報,192─2地號土地係為鼓山二路37巷35號建物前方之空地,該建物為周姓屋主所有,地上│ │ │雜物為其所堆放;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優先承買:本件僅583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本件拍賣標的│ │ │合併買受。 │ │ │三、本件有無管理費暨其他規約 (含共用部分之約定),請買受人自行查明。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 │ │ │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壹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