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午字第8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午字第87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嘉字第102242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孝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8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2242號 財產所有人:陳孝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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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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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鼓山區  │鼓中  │五    │192         │空│14426     │9470分之6   │27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2│高雄市│鼓山區  │鼓中  │五    │192         │空│14426     │47350000分之│800元           │
│  │      │        │      │      │            │白│          │72          │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登記次序0869                                                         │
├─┼───┼────┬───┬───┬──────┬─┬─────┬──────┬────────┤
│3│高雄市│鼓山區  │鼓中  │五    │192-2       │空│18        │9470分之6   │8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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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 │高雄市鼓山區鼓│5層樓 │5層 :62.34           │陽台10.71 │ 4分之1 │160,0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鋼筋混│合計:62.34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之第五│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層    │                      │          │        │                  │
│  │    │山一路161巷50 │      │                      │          │        │                  │
│  │    │弄69號5樓之1  │      │                      │          │        │                  │
│  ├──┼───────┴───┴───────────┴─────┴────┴─────────┤
│  │備考│鼓中段五小段192地號/462建號,其所有權應隨同本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                         │
├─┼──┼───────┬───┬───────────┬─────┬────┬─────────┤
│2│551 │高雄市鼓山區鼓│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分之1│16,0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      │   60.72           │          │        │                  │
│  │    │地號          │      │合計:60.72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本件執行之權利範圍應再乘以583建號之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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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高雄市鼓山區鼓│5層樓 │1層 :68.39           │平台10.14 │ 40000分│8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鋼筋混│合計:68.39           │          │  之24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之第一│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層    │                      │          │        │                  │
│  │    │山一路161巷50 │      │                      │          │        │                  │
│  │    │弄7號         │      │                      │          │        │                  │
│  ├──┼───────┴───┴───────────┴─────┴────┴─────────┤
│  │備考│                                                                                        │
├─┼──┼───────┬───┬───────────┬─────┬────┬─────────┤
│4│460 │高雄市鼓山區鼓│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分之1│800元             │
│  │    │中段五小段192 │      │   60.72           │          │        │                  │
│  │    │地號          │      │合計:60.72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本件執行之權利範圍應再乘以462建號之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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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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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稱192─2地號土地為鼓山二路37巷35及37號前之狹長三│
│        │角形空地,部分土地上擺放植栽;又門牌號碼鼓山一路161巷50弄69號5樓之1建物,經入內│
│        │檢視應有人居住,且屋頂部分油漆有剝落、部分有隆起之情形,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建物係債務人│
│        │自住,債務人偶爾會回來此處;又門牌號碼鼓山一路161巷50弄7號,其屋外懸掛「社團法人高│
│        │雄市自強創業協會」之招牌,據在場人稱係向管委會承租使用;復據債權人代理人於106年12月│
│        │7日陳報,門牌號碼鼓山一路161巷50弄7號1樓現由高雄市自強創業協會向鼓山區國宅社區管│
│        │理委員會承租中,租期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再於107年3月13日陳│
│        │報,192─2地號土地係為鼓山二路37巷35號建物前方之空地,該建物為周姓屋主所有,地上│
│        │雜物為其所堆放;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優先承買:本件僅583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本件拍賣標的│
│        │合併買受。                                                                              │
│        │三、本件有無管理費暨其他規約 (含共用部分之約定),請買受人自行查明。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 │
│        │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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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壹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