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火字第1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火字第11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禹字第30578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逸誠即林奕成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578號 財產所有人:林逸誠即林奕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市│       │明湖  │      │67          │無│3694.06   │128分之1    │5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新竹市│       │明湖  │      │68          │無│2592.06   │128分之1    │19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3│新竹市│       │明湖  │      │69          │無│7538.01   │128分之1    │103,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4│新竹市│       │明湖  │      │70          │無│18046.94  │128分之1    │247,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拍賣之67地號土地上│
│        │有新竹市明湖路16、18、20、22、26─1、26─2、32號房屋部分或全部佔用;68│
│        │地號土地上有明湖路690巷16、6號房屋部分佔用;6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山坡;70地號土地│
│        │上有明湖路656、658、660、662號房屋部分佔用;前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
│        │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
│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
│        │不符,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四、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
│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
│        │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
│        │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未設定抵押權。                                                                  │
│        │六、應買資格:本件67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需當場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外,不得應買。                      │
│        │七、拍賣之67地號土地謄本上有同小段1083建號之建築基地註記,且記載共5棟建物,請應買│
│        │人自行注意查證,其相關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                                          │
│        │八、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        │稅、執行債權等,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
│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標別:2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578號 財產所有人:林逸誠即林奕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市│       │明湖  │      │254         │無│10280.67  │128分之1    │141,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新竹市│       │明湖  │      │255         │無│6247.97   │128分之1    │8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3│新竹市│       │明湖  │      │256         │無│7642.32   │128分之1    │105,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4│新竹市│       │明湖  │      │271         │無│18611.34  │128分之1    │254,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拍賣之254、255│
│        │、256、271地號土地為雜林山坡地。                                                  │
│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
│        │不符,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四、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
│        │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五、應買資格:本件254、255、256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需當場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外,不得應買。    │
│        │六、本件未設定抵押權。                                                                  │
│        │七、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        │稅、執行債權等,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
│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                                                      │
└────┴────────────────────────────────────────────┘
標別:3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578號 財產所有人:林逸誠即林奕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寶山鄉  │雙林  │      │398         │無│4810.73   │48分之3     │35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
├─┼───┼────┬───┬───┬──────┬─┬─────┬──────┬────────┤
│2│新竹縣│寶山鄉  │雙林  │      │416         │無│901.97    │8分之1      │65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398、416地號│
│        │土地約位於新竹市柴橋路350號(草根廚房餐廳)前方900公尺處,無路可達,參考空照圖為雜草│
│        │空地。                                                                                  │
│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
│        │不符,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四、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
│        │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未設定抵押權。                                                                  │
│        │六、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        │稅、執行債權等,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
│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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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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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