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火字第1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火字第11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禹字第30578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逸誠即林奕成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578號 財產所有人:林逸誠即林奕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市│ │明湖 │ │67 │無│3694.06 │128分之1 │5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新竹市│ │明湖 │ │68 │無│2592.06 │128分之1 │19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3│新竹市│ │明湖 │ │69 │無│7538.01 │128分之1 │103,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4│新竹市│ │明湖 │ │70 │無│18046.94 │128分之1 │247,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拍賣之67地號土地上│ │ │有新竹市明湖路16、18、20、22、26─1、26─2、32號房屋部分或全部佔用;68│ │ │地號土地上有明湖路690巷16、6號房屋部分佔用;6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山坡;70地號土地│ │ │上有明湖路656、658、660、662號房屋部分佔用;前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 │ │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 │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 │ │不符,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四、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 │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 │ │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 │ │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未設定抵押權。 │ │ │六、應買資格:本件67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需當場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外,不得應買。 │ │ │七、拍賣之67地號土地謄本上有同小段1083建號之建築基地註記,且記載共5棟建物,請應買│ │ │人自行注意查證,其相關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 │ │ │八、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 │稅、執行債權等,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 │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標別:2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578號 財產所有人:林逸誠即林奕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市│ │明湖 │ │254 │無│10280.67 │128分之1 │141,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新竹市│ │明湖 │ │255 │無│6247.97 │128分之1 │8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3│新竹市│ │明湖 │ │256 │無│7642.32 │128分之1 │105,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4│新竹市│ │明湖 │ │271 │無│18611.34 │128分之1 │254,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拍賣之254、255│ │ │、256、271地號土地為雜林山坡地。 │ │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 │ │不符,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四、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 │ │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五、應買資格:本件254、255、256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需當場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外,不得應買。 │ │ │六、本件未設定抵押權。 │ │ │七、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 │稅、執行債權等,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 │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 │ └────┴────────────────────────────────────────────┘ 標別:3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578號 財產所有人:林逸誠即林奕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寶山鄉 │雙林 │ │398 │無│4810.73 │48分之3 │35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 ├─┼───┼────┬───┬───┬──────┬─┬─────┬──────┬────────┤ │2│新竹縣│寶山鄉 │雙林 │ │416 │無│901.97 │8分之1 │65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398、416地號│ │ │土地約位於新竹市柴橋路350號(草根廚房餐廳)前方900公尺處,無路可達,參考空照圖為雜草│ │ │空地。 │ │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 │ │不符,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四、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 │ │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未設定抵押權。 │ │ │六、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 │稅、執行債權等,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 │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