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107桃金職八字第2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桃金職八字第23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晴字第296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涂育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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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桃金職字第2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962號 財產所有人:涂育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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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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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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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龍潭區  │打鐵坑│      │83          │旱│6455      │100分之1    │1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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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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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龍潭區  │打鐵坑│      │84          │田│1909      │75分之1     │2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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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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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龍潭區  │打鐵坑│      │215-2       │林│1579      │60分之1     │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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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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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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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ㄧ木屋坐落,無門牌,部分範圍係│
│        │種植柚子樹、龍眼樹及茶樹,84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空地,部分範圍為二建物(門牌號碼:民族路 │
│        │1321巷29號及31號),215─2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芒草,部分範圍有鐵皮屋(門牌號碼:│
│        │龍源路916之1號)坐落(小吃店),部分範圍為另一間鐵皮坐落,無門牌。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 │
│        │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
│        │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
│        │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惟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
│        │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
│        │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且優先承 │
│        │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2‧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
│        │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7│
│        │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
│        │,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
│        │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4‧本件84地號土地之土地使│
│        │用區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83、215─2地號土地均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農業│
│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
│        │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
│        │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6‧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7‧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8‧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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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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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