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5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53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丁字第2170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松錫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5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170號 財產所有人:李松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2 │空│6489 │1971分之19 │15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長南段371-1號、住宅區用地 │ ├─┼───┼────┬───┬───┬──────┬─┬─────┬──────┬────────┤ │2│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3 │空│1887 │1971分之19 │3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調94執全692號卷、重測前:長南段371-2號、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用地 │ ├─┼───┼────┬───┬───┬──────┬─┬─────┬──────┬────────┤ │3│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4 │空│1883 │1971分之19 │4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調94年執全692號卷、重測前:長南段371-3號、住宅區用地 │ ├─┼───┼────┬───┬───┬──────┬─┬─────┬──────┬────────┤ │4│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5 │空│4106 │1971分之19 │10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調94年執全692號卷、重測前:長南段371-6號、住宅區用地 │ ├─┼───┼────┬───┬───┬──────┬─┬─────┬──────┬────────┤ │5│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6 │空│1902 │1971分之19 │4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長南段371-5號、住宅區用地 │ ├─┼───┼────┬───┬───┬──────┬─┬─────┬──────┬────────┤ │6│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7 │空│2133 │1971分之19 │9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長南段371-4號、商業區用地 │ ├─┼───┼────┬───┬───┬──────┬─┬─────┬──────┬────────┤ │7│雲林縣│元長鄉 │長興 │ │1159 │空│3313 │1971分之19 │144,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長南段371號、商業區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1152、1154、1155、1156、1157、1159地號部分其上有建物坐│ │ │落,部分為空地;1153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且只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 │ │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定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應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單獨應│ │ │買,否則應買無效;惟如拍定人不同意或有另筆土地之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優先承買 │ │ │權人可協議定之; 協議不成時,各優先承買權人均只承買自己共有之土地,拍定人應買受其餘之土地│ │ │,不得拒絕;同筆土地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貳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