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107桃金職四字第7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桃金職四字第70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宇字第8133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建松即黃長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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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桃金職字第7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1334號 財產所有人:黃建松即黃長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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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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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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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大溪區  │中正  │      │447         │  │10        │3分之1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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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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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大溪區  │中正  │      │940         │  │24        │3分之1      │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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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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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大溪區  │中正  │      │945         │  │76        │6分之1      │1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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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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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桃園市│大溪區  │中正  │      │1024        │  │18        │3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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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桃園市│大溪區  │介壽  │      │1021        │  │100       │18分之1     │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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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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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桃園市│大溪區  │介壽  │      │1022        │  │53        │18分之1     │6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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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桃園市│大溪區  │介壽  │      │1022-2      │  │1         │18分之1     │1,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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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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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06年12月27日履勘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
│        │陳稱,中正段1024、945、940、447地號為道路;介壽段1022上有種花,旁邊是7│
│        │─11便利商店,1021、1022─2地號為道路。惟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
│        │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
│        │二、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1月6日桃都行字第1060033919號函所載,本件│
│        │拍賣標的均非都市土地。詳細使用限制等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據土地登記謄本,本件拍│
│        │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
│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
│        │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