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卯字第59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7月9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 建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7雄金職卯字第59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修字第87909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生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 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 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 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 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 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德 │ │1067 │空│194 │2分之1 │6,59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9年3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1067地號現均為道路、106年10月│ │ │31日履勘時,三民區建德段1067地號土地位於三民區建興路287號至建興路311號建物前│ │ │之人行道,係為道路用地;另據鑑價報告載:1067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 │ │自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拍賣不動產部分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 │四、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526 │空│175 │4分之1 │2,2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9年3月7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526地號現均為道路、106年10月3│ │ │1日履勘時,三民區建安段526地號土地位於三民區建興路204巷52號前之道路用地;另據鑑│ │ │價報告載:526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拍賣不動產部分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 │四、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8│12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87│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4.04 │ │ 全部 │32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4.0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27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27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38│19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4│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10.46 │ │ 全部 │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0.4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3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448,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12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34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 │ │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5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32│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6│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7.65 │ │ 全部 │384,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7.65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36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92,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8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36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6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7│1,248,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8│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11.50 │ │ 全部 │2,72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11.5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正│之地下│ │ │ │ │ │ │ │興路21號地下一│一層 │ │ │ │ │ │ │ │層之38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728,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74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正興路21號地下一層38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店│ │ │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7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4│12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0│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19.14 │ │ 全部 │256,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9.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2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39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24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8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5│12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2│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0.34 │ │ 全部 │288,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0.3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26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0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26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9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4│12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5│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19.40 │ │ 全部 │256,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19.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29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39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29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10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9│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6│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5.14 │ │ 全部 │352,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5.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30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2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30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11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28│12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37│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24.80 │ │ 全部 │32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24.8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31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160,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41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31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1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生、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建安 │ │471 │空│8360 │100000分之88│4,000,000元 │ │ │ │ │ │ │ │白│ │4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建生,重測前:灣子內段寶珠溝小段497-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50│高雄市三民區建│25層樓│地下一層:704.56 │ │ 全部 │9,024,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鋼筋混│合 計:704.5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建│之地下│ │ │ │ │ │ │ │德路190號地下 │一層 │ │ │ │ │ │ │ │一層之44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華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 │2│1554│高雄市三民區建│ │共同使用部分:33388.98│ │100000分│5,408,000元 │ │ │ │安段471地號 │ │合 計:33388.98│ │ 之1487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88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均為空攤位,現無營業。106年1│ │ │0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係建德路190號地下一層44號,係地下室一樓地下商場│ │ │店面,各有門牌及隔間,商場已斷電廢棄許久,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 │ │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若該票據指定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 │ │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 │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捌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