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午字第12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午字第128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莊字第532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聰謀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7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128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322號 財產所有人:許聰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覆鼎金│覆鼎金│1580-1 │空│62 │5分之1 │1,8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213│高雄市三民區覆│4層樓 │屋頂突出物: 3.75 │ │ 5分之1 │360,000元 │ │ │ │鼎金段覆鼎金小│鋼筋混│1樓層 : 28.44 │ │ │ │ │ │ │段1580-1地號 │凝土造│2樓層 : 44.64 │ │ │ │ │ │ │--------------│ │3樓層 : 44.64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鼎│ │4樓層 : 44.64 │ │ │ │ │ │ │泰街40號 │ │騎樓 : 16.2 │ │ │ │ │ │ │ │ │合 計:182.31 │ │ │ │ │ ├──┼───────┴───┴───────────┴─────┴────┴─────────┤ │ │備考│ │ ├─┼──┼───────┬───┬───────────┬─────┬────┬─────────┤ │2│1230│高雄市三民區覆│ │2樓層 :14.76 │ │ 5分之1 │160,000元 │ │ │8 │鼎金段覆鼎金小│ │3樓層 :14.76 │ │ │ │ │ │ │段1580-1地號 │ │4樓層 :14.76 │ │ │ │ │ │ │--------------│ │5樓層 :13.5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1樓層 :13.41 │ │ │ │ │ │ │存登記建物 │ │地下一層:12.82 │ │ │ │ │ │ │ │ │合 計:84.01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107年2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妹妹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小孩偶爾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4│ │ │樓浴室曾有漏水,前面神明桌牆壁有滲水現象,1樓、4樓樓梯間輕微壁癌,地下室天花板龜裂;惟│ │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於優先購買權人│ │ │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 │ │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 │ │三、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高雄地方法院 (莊股)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 │ │ │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高雄地方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 │ │ │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捌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