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風字第63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7月18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福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7雲金職風字第63號(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 度司執戊字第38460號)債權人 (兼假扣押)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福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 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 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 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 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 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 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 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6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8460號 財產所有人:李福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二崙鄉 │三和 │ │251 │空│50.71 │6分之1 │11,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交通用地、調95年執全509號卷 │ ├─┼───┼────┬───┬───┬──────┬─┬─────┬──────┬────────┤ │2│雲林縣│二崙鄉 │三和 │ │252 │空│525.27 │6分之1 │14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調95年司執全509號卷 │ ├─┼───┼────┬───┬───┬──────┬─┬─────┬──────┬────────┤ │3│雲林縣│二崙鄉 │三和 │ │253 │空│2 │15分之1 │7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交通用地、調95年司執全509號卷 │ ├─┼───┼────┬───┬───┬──────┬─┬─────┬──────┬────────┤ │4│雲林縣│二崙鄉 │三和 │ │254 │空│1056.59 │15分之1 │117,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調95年司執全509號卷 │ ├─┼───┼────┬───┬───┬──────┬─┬─────┬──────┬────────┤ │5│雲林縣│二崙鄉 │三和 │ │757 │空│970.08 │102分之25 │12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調95年執全509號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0 │雲林縣二崙鄉三│1層磚 │騎樓 : 22.23 │ │ 3分之1 │96,000元 │ │ │ │和段252,254地│木造石│第一層:161.89 │ │ │ │ │ │ │號 │棉瓦造│合 計:184.12 │ │ │ │ │ │ │--------------│住家用│ │ │ │ │ │ │ │雲林縣二崙鄉三│ │ │ │ │ │ │ │ │和村三塊厝路75│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基地坐落三和段252,254地號,債務人為前開地號之共有人未有逾越鄰地情事│ │ │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251、25│ │ │3、757地號土地為道路,252、25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60建號建物坐落,據債│ │ │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形。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公司協調,協調│ │ │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 │ │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 │ │四、本案拍賣建物,內部天花板有脫落,另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 │ │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 │ │五、拍賣之6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 │ │險。 │ │ │六、無他項權利。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柒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