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7月18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胡忠義 (即林威廷之遺產 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6號(雲林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子字第327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忠義 (即林威廷之遺產管理人)間 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 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 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 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 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 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2756號 財產所有人:林威廷(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大潭 │大潭 │990 │廢│1192.67 │195分之1 │96,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劃前:大潭段62,62-15,62-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遺產管理人:胡忠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 │ │ │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建物權利歸屬│ │ │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三、拍賣之土地欠繳地政登記及書狀等相關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 └────┴────────────────────────────────────────────┘ 標別: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2756號 財產所有人:林威廷(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487 │ │48.0 │45分之1 │22,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遺產管理人︰胡忠義 │ ├─┼───┼────┬───┬───┬──────┬─┬─────┬──────┬────────┤ │2│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487-1 │ │73.0 │45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遺產管理人︰胡忠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487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487─1地號土地為道│ │ │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次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 │ │約,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 │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 │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三、拍賣之土地欠繳地政登記及書狀等相關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