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同字第15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同字第153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莊字第892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柯國村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5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8922號 財產所有人:柯國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569 │ │1479.25 │24分之1 │1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11地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土地未臨路,其上種植龍眼、雜木,作物不在拍賣之內,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 │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 │ │,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 │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 └────┴────────────────────────────────────────────┘ 標別:2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5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8922號 財產所有人:柯國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1026 │ │829.41 │6分之1 │2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078地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土地種植龍眼、雜木,作物不在拍賣之內,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 │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另依森林法第6條│ │ │第2項之規定,除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 │ │外使用,請投標人注意。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壹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 │ └────┴────────────────────────────────────────────┘ 標別:3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5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8922號 財產所有人:柯國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1032 │ │601.61 │6分之1 │12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094地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土地未臨路,其上種植龍眼、雜木,作物不在拍賣之內,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 │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另依森林法第6條│ │ │第2項之規定,除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 │ │外使用,請投標人注意。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 └────┴────────────────────────────────────────────┘ 標別:4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5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8922號 財產所有人:柯國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914 │ │6612.35 │120分之7 │7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084地號。假扣押。 │ ├─┼───┼────┬───┬───┬──────┬─┬─────┬──────┬────────┤ │2│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915 │ │9930.36 │120分之7 │1,1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084-1地號。假扣押。 │ ├─┼───┼────┬───┬───┬──────┬─┬─────┬──────┬────────┤ │3│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920 │ │11974.88 │120分之7 │1,3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084-2地號。假扣押。 │ ├─┼───┼────┬───┬───┬──────┬─┬─────┬──────┬────────┤ │4│彰化縣│芬園鄉 │同安 │ │1021 │ │3097.12 │12分之1 │5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同安寮段142地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914、915地號土地種植龍眼、雜木;920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及種植龍│ │ │眼等水果及雜木;1021地號土地上有兩棟建物坐落,及雜林,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內,此部分法律│ │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 │ │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 │ │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共│ │ │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柒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