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107桃金職八字第3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桃金職八字第38號(法院 案號:104年司執梅字第930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林於成等四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 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 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桃金職字第38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93055號 財產所有人: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普義 │ │1324 │空│32 │18分之4 │29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18分之1 │ ├─┼───┼────┬───┬───┬──────┬─┬─────┬──────┬────────┤ │2│桃園市│中壢區 │普義 │ │1325 │空│157 │18分之4 │95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18分之1 │ ├─┼───┼────┬───┬───┬──────┬─┬─────┬──────┬────────┤ │3│桃園市│中壢區 │普義 │ │1331 │空│39 │18分之4 │35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18分之1 │ ├─┼───┼────┬───┬───┬──────┬─┬─────┬──────┬────────┤ │4│桃園市│中壢區 │普義 │ │1863 │空│4 │6分之4 │77,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6分之1 │ ├─┼───┼────┬───┬───┬──────┬─┬─────┬──────┬────────┤ │5│桃園市│中壢區 │普義 │ │2064 │空│350 │6分之4 │6,3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6分之1 │ ├─┼───┼────┬───┬───┬──────┬─┬─────┬──────┬────────┤ │6│桃園市│中壢區 │普義 │ │2139 │空│147 │6分之4 │2,67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6分之1 │ ├─┼───┼────┬───┬───┬──────┬─┬─────┬──────┬────────┤ │7│桃園市│楊梅區 │二重溪│ │275-1 │ │5878 │12分之2 │1,552,000元 │ │ ├───┼────┴───┴───┴──────┴─┴─────┴──────┴────────┤ │ │備考 │林於財、林於成各12分之1 │ ├─┼───┼────┬───┬───┬──────┬─┬─────┬──────┬────────┤ │8│桃園市│楊梅區 │草湳坡│草湳坡│50-3 │空│150 │24分之4 │20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義雄、林於旺、林於財、林於成權利範圍各24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324地號土地位於中壢市中山東路一段91巷底之空地,第132│ │ │5地號土地位於中壢市中山東路一段91巷23弄19衖28至36號前之巷道,1331地號土地│ │ │部分係空地部分有鐵皮建物佔用(位於中壢市中山東路一段91巷23弄19衖25號旁),第186│ │ │3地號土地位於中壢市永泰街17巷15號旁,部分係空地部分為水溝,第2064地號土地位於中│ │ │壢市八德路40巷旁之巷道及防火巷(1號、5號、8號旁各一防火巷),地2139地號土地係中壢│ │ │區維德街21、23號前之巷道,第50─3地號土地係位於楊梅市永平路607巷旁之道路,第2│ │ │75─1地號土地查封時為雜林地其上有一墓園,據鑑價報告所載為未臨路,第1093地號土地目│ │ │前為既成道路,上開建物及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坐落本件標的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因│ │ │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 │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 │ │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 │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 │ │七、本件標的物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關於第50─3│ │ │地號土地,於民國62年9月14日楊梅都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關於1324、13│ │ │25、1331、1863、2064、2139地號土地,於民國61年2月26日中壢平鎮都市│ │ │擴大修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本建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已公│ │ │告變更者為準。 │ │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