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風字第20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風字第209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癸字第802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蔡石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209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8022號 財產所有人:蔡石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崙背鄉 │豐榮 │ │214 │空│6079.9 │840分之14 │20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貓兒干段32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 │,據地政人員指界,214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部分為空地、道路,拍定後│ │ │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 │ │即無優先承買權。 │ │ │三、無他項權利。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貳仟元。 │ └────┴────────────────────────────────────────────┘ 標別: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209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8022號 財產所有人:蔡石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崙背鄉 │豐榮 │ │461 │空│92.87 │4分之1 │57,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貓兒干段161-15地號。調103司執全152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5 │雲林縣崙背鄉豐│2層、 │騎樓 : 12 │ │ 4分之1 │66,000元 │ │ │ │榮段461地號 │住家用│電梯樓梯間: 6.6 │ │ │ │ │ │ │--------------│、加強│一層 : 46 │ │ │ │ │ │ │雲林縣崙背鄉豐│磚造 │二層 : 60 │ │ │ │ │ │ │榮路32之3號 │ │合 計:124.6 │ │ │ │ │ ├──┼───────┴───┴───────────┴─────┴────┴─────────┤ │ │備考│重測前:貓兒干段27建號。調103司執全152號。 │ ├─┼──┼───────┬───┬───────────┬─────┬────┬─────────┤ │2│206 │雲林縣崙背鄉豐│住家用│ │涼棚(鐵架 │ 4分之1 │56,000元 │ │ │ │榮段461、486地│、加強│ │烤漆板頂) │ │ │ │ │ │號 │磚造 │ │:14.40、 │ │ │ │ │ │--------------│ │ │第一層(住 │ │ │ │ │ │雲林縣崙背鄉豐│ │ │宅)加強磚 │ │ │ │ │ │榮路32之3號 │ │ │造:31.4、│ │ │ │ │ │ │ │ │第二層(住 │ │ │ │ │ │ │ │ │宅)加強磚 │ │ │ │ │ │ │ │ │造:31.4、│ │ │ │ │ │ │ │ │第三層(住 │ │ │ │ │ │ │ │ │宅)加強磚 │ │ │ │ │ │ │ │ │造:71.04 │ │ │ │ ├──┼───────┴───┴───────────┴─────┴────┴─────────┤ │ │備考│增建部份。本建物有面積13.5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豐榮段486地號併入計算。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 │,據在場債務人之親屬稱,建物由債務人及親屬居住使用,建物有嚴重漏水、壁癌、水痕、裂痕等,│ │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 │ │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 │ │筆或數筆為之。 │ │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債務人及債權人均未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汙染、海砂屋、地震受│ │ │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 │ │四、206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鄰地486地號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 │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 │ │五、無他項權利。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