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午字第20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7月16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曾祥明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7屏金職午字第206號(屏東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庚字第539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曾祥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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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屏金職字第20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946號 財產所有人:曾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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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竹田鄉  │西勢  │      │217-2       │空│1015      │4分之1      │487,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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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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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38│屏東縣竹田鄉西│      │第一層:321.65        │          │100000分│148,000元         │
│  │6   │勢段217-2地號 │      │合  計:321.65        │          │ 之25000│                  │
│  │    │--------------│      │                      │          │        │                  │
│  │    │屏東縣竹田鄉西│      │                      │          │        │                  │
│  │    │勢村光明路16號│      │                      │          │        │                  │
│  ├──┼───────┴───┴───────────┴─────┴────┴─────────┤
│  │備考│含圍牆及鐵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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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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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拍賣建物係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惟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將來建物之使用是否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請應買人及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                │
│        │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
│        │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
│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
│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就全部標│
│        │的 (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他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
│        │。                                                                                      │
│        │五、本件拍賣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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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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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