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107士金職八字第3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士金職八字第31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意字第685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廖建福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士金職字第31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6855號 財產所有人:廖建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12 │ │231 │71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13 │ │392 │71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30 │ │286 │71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31 │ │286 │71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87 │ │291 │71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88 │ │292 │71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89 │ │293 │71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淡水區 │北投子│ │135-90 │ │294 │71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法院於107年3 │ │ │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均係海岸線社區之公共設施,ヾ1135─88、135│ │ │─89、135─90、135─87地號為球場;ゝ135─31、135─30為游泳池;ゞ其│ │ │餘地號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商工路200巷2號」之社區會客室所占用。) │ │ │二、前開建物及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之列,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執行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係擬定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之住宅區。 │ │ │四、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7年3月19日函稱:ヾ135─12、135─13、135─8│ │ │7、135─88、135─89、135─90地號為70淡使字第1190號使用執照、70淡│ │ │使字第667號部分使用執照(68淡建字第2978號建照執造)之建築基地;ゝ135─30、1│ │ │35─31地號經調閱71淡使字第1144號使用執照(69淡建字第2014號建造執照)、70│ │ │淡使字第1190號使用執照、70淡使字第667號部分使用執照(68淡建字第2978號建造 │ │ │執照),非屬該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依卷圖說載示為保留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陸萬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元。 │ │ │四、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屬建築基地上之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 │,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 │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對135─12、135─13、135─87、135─88、1│ │ │35─89、135─90地號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承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 │ │優先承買權者,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 │ │之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 │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議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