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風字第5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風字第59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戊字第216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清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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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雲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162號 財產所有人:黃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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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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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土庫鎮  │大荖  │      │637         │  │1261      │64分之1     │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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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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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土庫鎮  │大荖  │      │715         │  │2739      │64分之1     │94,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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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土庫鎮  │大荖  │      │722         │  │529       │64分之1     │19,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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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雲林縣│土庫鎮  │大荖  │      │724         │  │140       │64分之1     │5,2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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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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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724地號土地為空│
│        │地,其上種有植栽,637、715、722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
│        │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
│        │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
│        │例共同承買。                                                                            │
│        │三、無他項權利。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