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風字第7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風字第77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莊字第4673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麗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7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6730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埔心鄉  │瓦窯南│      │527         │  │111.78    │9分之1      │23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瓦�椾磹q293-5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527地號土地上有二層樓建物。前開建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
│        │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
│        │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應買人自 │
│        │行查明注意),無三七五租約。另依土地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 │
│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本件二標同次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
│        │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        │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捌仟元。                                                          │
└────┴────────────────────────────────────────────┘
標別:2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7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6730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埔心鄉  │瓦窯南│      │528         │  │122.74    │9分之1      │31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瓦�椾磹q293-6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14 │彰化縣埔心鄉瓦│加強磚│地面層: 64.38        │電梯樓梯間│ 9分之1 │52,000元          │
│  │    │窯南段528地號 │造、住│二樓層: 64.38        │:5.81    │        │                  │
│  │    │--------------│家用、│合  計:128.76        │          │        │                  │
│  │    │彰化縣埔心鄉明│二層  │                      │          │        │                  │
│  │    │聖路三段49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瓦�椾磹q844建號。                                                               │
├─┼──┼───────┬───┬───────────┬─────┬────┬─────────┤
│2│594 │彰化縣埔心鄉瓦│加強磚│地面層:39.18         │雨遮:7.77│ 9分之1 │21,000元          │
│  │    │窯南段528地號 │造、住│二樓層:32.32         │          │        │                  │
│  │    │--------------│家用、│合  計:71.5          │          │        │                  │
│  │    │彰化縣埔心鄉明│二層  │                      │          │        │                  │
│  │    │聖路三段4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一層佔用同段鄰地429地號面積1.90平方公尺,併入計算。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528地號土地上之214建號建物(門牌為明聖路三段49號)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 │
│        │定為594建號),共有人稱,明聖路三段49號與51號建物後面廚房有門可相通,現由其家人及 │
│        │兄弟姊妹使用中。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28地號土地、214建號建物及594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土地及建物一│
│        │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為之。                                                    │
│        │三、本件拍賣標的59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本建物一層佔用同段鄰地429地號面積1‧90平方公尺,拍定後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應買人自 │
│        │行查明注意),無三七五租約。另依土地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 │
│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五、本件二標同次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
│        │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        │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玖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