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午字第24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金職午字第247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宇字第2474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貞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24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4747號 財產所有人:黃貞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內埔鄉 │振豐 │ │975 │空│359 │4分之1 │57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新埔段3721-12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22│屏東縣內埔鄉振│1層樓 │1樓層:344.35 │ │ 4分之1 │71,000元 │ │ │2 │豐段974、975、│ │合 計:344.35 │ │ │ │ │ │ │976、977地號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內埔鄉豐│ │ │ │ │ │ │ │ │田村華安路21號│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與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975地號土地上除有本次合併拍賣之暫22│ │ │2建號建物外,部分土地為空地,暫222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皆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 │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拍賣之暫222建號建物尚占用同段鄰地974、976、977地號土地共269•35│ │ │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占用權源。 │ │ │三、本件拍賣之暫222建號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四、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975地號土地及暫222建號建物一同合併│ │ │承買。 │ │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內埔 (豐田地區)都市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 │ │ │後重建專案檢討)(106•1•23 發布實施)之住宅區。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