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107苗金職同字第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苗金職同字第6號(苗栗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儉字第26023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劉文欽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苗金職字第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6023號 財產所有人:劉文欽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頭份市 │蟠桃 │忠孝 │1041-5 │建│146.00 │全部 │6,04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11│苗栗縣頭份市蟠│住家用│一層: 66.1 │陽台4.07 │ 全部 │704,000元 │ │ │ │桃段忠孝小段10│、加強│二層: 62.63 │ │ │ │ │ │ │41-5地號 │磚造 │夾層: 20.46 │ │ │ │ │ │ │--------------│ │合計:149.19 │ │ │ │ │ │ │苗栗縣頭份市成│ │ │ │ │ │ │ │ │功里5鄰山下街3│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 │ ├─┼──┼───────┬───┬───────────┬─────┬────┬─────────┤ │2│3132│苗栗縣頭份市蟠│住商用│一層: 54.14 │ │ 全部 │360,000元 │ │ │ │桃段忠孝小段10│、鋁製│二層: 54.14 │ │ │ │ │ │ │41-5地號 │鋼構 │三層: 71.99 │ │ │ │ │ │ │--------------│ │合計:180.27 │ │ │ │ │ │ │苗栗縣頭份市成│ │ │ │ │ │ │ │ │功里5鄰山下街3│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106年2月17日履勘時,債權人稱無人居住並已斷電,屋內置有置物鐵架數座,部分家具│ │ │及雜物,數個汽車後保險桿,屋內部分房間有壁癌,請應買人注意。據107年2月2日執行筆錄記│ │ │載:債權人代理人與地政人員經隔壁大樓住戶同意進入該大樓頂樓往債務人建物看,地政人員稱,債│ │ │務人建物外觀與前次執行情形相同。 │ │ │二、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 │ │三、本件暫編3132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壹拾壹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參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