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同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同字第1號(新竹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禹字第29732號)清償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范綱朋、范綱藤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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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9732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朋、范綱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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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16-2       │無│12230     │8分之2      │92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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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16-10      │無│969       │8分之2      │7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3│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3-1       │無│239       │8分之2      │432,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4│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3-2       │無│225       │8分之2      │408,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5│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5         │無│1133      │8分之2      │848,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6│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5-1       │無│3518      │8分之2      │2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7│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5-3       │無│69        │8分之2      │168,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8│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6-1       │無│212       │8分之2      │384,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9│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6-2       │無│273       │8分之2      │496,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         │無│13899     │8分之2      │784,000元       │
│0├───┼────┴───┴───┴──────┴─┴─────┴──────┴────────┤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1       │無│3         │8分之2      │800元           │
│1├───┼────┴───┴───┴──────┴─┴─────┴──────┴────────┤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3       │無│702       │8分之2      │56,000元        │
│2├───┼────┴───┴───┴──────┴─┴─────┴──────┴────────┤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22         │無│548       │8分之2      │32,000元        │
│3├───┼────┴───┴───┴──────┴─┴─────┴──────┴────────┤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23         │無│1867      │8分之2      │112,000元       │
│4├───┼────┴───┴───┴──────┴─┴─────┴──────┴────────┤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24         │無│1193      │8分之2      │72,000元        │
│5├───┼────┴───┴───┴──────┴─┴─────┴──────┴────────┤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34-1       │無│11311     │8分之2      │632,000元       │
│6├───┼────┴───┴───┴──────┴─┴─────┴──────┴────────┤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         │無│648       │8分之1      │240,000元       │
│7├───┼────┴───┴───┴──────┴─┴─────┴──────┴────────┤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1       │無│6298      │8分之1      │384,000元       │
│8├───┼────┴───┴───┴──────┴─┴─────┴──────┴────────┤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2       │無│357       │8分之1      │56,000元        │
│9├───┼────┴───┴───┴──────┴─┴─────┴──────┴────────┤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2│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4       │無│12        │8分之1      │4,000元         │
│0├───┼────┴───┴───┴──────┴─┴─────┴──────┴────────┤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2│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4       │無│409       │8分之1      │64,000元        │
│1├───┼────┴───┴───┴──────┴─┴─────┴──────┴────────┤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編│新竹縣芎林鄉鹿│住家用│1樓層:251.15         │及一切附屬│ 2分之1 │640,000元         │
│  │141 │寮坑段128、128│、磚造│合 計:251.15         │建物      │        │                  │
│  │    │-1地號        │、1層 │                      │          │        │                  │
│  │    │--------------│樓房  │                      │          │        │                  │
│  │    │新竹縣芎林鄉華│      │                      │          │        │                  │
│  │    │龍村7鄰鹿寮坑1│      │                      │          │        │                  │
│  │    │65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其中范綱朋持分4分之1、范綱藤持分4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民國(下同)87年1月8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范綱朋所有之芎林鄉鹿寮坑125、125│
│        │─1地號土地時,據假扣押債權人引導現場表示,前揭土地上為天然雜草等語。而法院於88年9月│
│        │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等二人所有之芎林鄉鹿寮坑116─2地號等19筆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1、126─1地號土地係道路,125、125─1、128、12│
│        │8─1、128─2、128─4地號土地上有四間鐵皮屋(屋內有放置挖土機),125、534─│
│        │1地號土地為雜草,其餘土地上均為雜林及雜草,無建物等語。嗣法院於106年10月31日現場│
│        │查封芎林鄉鹿寮坑123─2、126─2地號並履勘本拍賣條件之116─2地號土地等12筆地│
│        │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16─2、116─1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
│        │依空照圖為雜林,123─1、123─2、126─1、126─2地號土地為芎林鄉鹿寮坑石和│
│        │街之道路,125地號土地上有一雞舍、香蕉樹數棵,其餘為雜草地,據在場之土地共有人范綱淇表│
│        │示前揭土地上之地上物為其所有,無分管約定等語,125─1、125─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及│
│        │少部分土地上有香蕉樹,亦為土地共有人范綱淇種植,504地號土地車輛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視│
│        │為雜林,疑似有作物,而504─1、504─3地號土地車輛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林,惟│
│        │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為準等語。另經法院於106年11月1日查封本件門牌號碼為165號建物( │
│        │按即暫編141建號建物,嗣法院於106年12月20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會測)並履勘本件拍賣 │
│        │之522地號等9筆地號土地時,據在場之門牌165號房屋(按即暫編141建號)居住人范綱淇表│
│        │示,房屋由其及太太居住,無與其他共有人分管、無租約;另據地政人員稱本件165號房屋座落於│
│        │128地號土地上,522地號土地為165號旁之雜草空地,523、524、534─1地號土│
│        │地為165房屋後方之雜木林山坡地,128─1地號土地有一棟未完工無門牌房屋,其餘為雜草空│
│        │地,128─2、128─4地號土地為165號房屋旁之雜草空地,504─4地號土地需經過私│
│        │人房舍之土地,無法到達,遠眺有些許香蕉樹,惟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之情,法院不│
│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
│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另本│
│        │件拍賣土地除暫編141建號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
│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
│        │有人間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        │決。又暫編14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拍定人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風險。                │
│        │四、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
│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
│        │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128─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應買資格:本件116─2、116─10、125、504─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需當場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
│        │件)外,不得應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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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萬肆仟捌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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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