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107桃金職一字第8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桃金職一字第85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威字第92722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正和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桃金職字第8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92722號 財產所有人:陳正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觀新  │      │112         │  │5376.87   │1080分之22  │4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觀音區  │觀新  │      │164         │  │5679.01   │360分之4    │2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觀音區  │觀新  │      │361         │  │3322.53   │960分之9    │1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112地號土地其上有│
│        │一棟2層磚造房屋,未張貼門牌,其餘部分為雜草空地;164地號土地為雜草林地,上有一墳地,│
│        │為陳氏家族所有;361地號亦為雜草林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
│        │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
│        │處理。                                                                                  │
│        │二、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至現場查明。                                                                            │
│        │三、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為公同共有,則其│
│        │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租地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承租人或地上 │
│        │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
│        │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
│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
│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
│        │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
│        │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
│        │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
│        │法撤銷其拍定。                                                                          │
│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