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同字第18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同字第188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孟字第14458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春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188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4458號 財產所有人:黃春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大村鄉 │源聖 │ │950 │ │982.42 │9分之1 │2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大崙小段227地號 │ ├─┼───┼────┬───┬───┬──────┬─┬─────┬──────┬────────┤ │2│彰化縣│大村鄉 │源聖 │ │954 │ │4483.36 │32分之1 │1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大崙小段224地號 │ ├─┼───┼────┬───┬───┬──────┬─┬─────┬──────┬────────┤ │3│彰化縣│大村鄉 │源聖 │ │955 │ │3861.01 │4分之1 │7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大崙小段223地號 │ ├─┼───┼────┬───┬───┬──────┬─┬─────┬──────┬────────┤ │4│彰化縣│大村鄉 │源聖 │ │990 │ │3459.55 │16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大崙小段158地號 │ ├─┼───┼────┬───┬───┬──────┬─┬─────┬──────┬────────┤ │5│彰化縣│大村鄉 │源聖 │ │995 │ │5419.16 │16分之1 │1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大崙小段161地號 │ ├─┼───┼────┬───┬───┬──────┬─┬─────┬──────┬────────┤ │6│彰化縣│大村鄉 │源聖 │ │1007 │ │3408.12 │32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崙段大崙小段166-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950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債權人代理人稱,│ │ │為共有人所有。954地號土地為田地,現種植水稻;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種植。955地號土地│ │ │上有平房、建物、稻田、樹林、菜園。990、995地號皆為田地,現種植水稻。1007地號土│ │ │地有部分雜林,部分種植葡萄。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種植。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及共有人間之分│ │ │管約定等實際情形,應買人亦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 │ │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95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954、955、990、9 │ │ │95、1007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 │ │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應買之證明。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三、土地上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 │ │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 │ │四、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標的│ │ │一併買受;但拍定人或承受人若僅願意「出讓」有優先承買權部分而同意「買受」其餘全部標的,則│ │ │優先承買權人不得一併買受全部標的,僅得買受依法有優先承買權部分。 │ │ │五、本件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