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107桃金職八字第9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桃金職八字第92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曜字第8017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胡崑源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8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7年度桃金職字第9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0170號 財產所有人:胡崑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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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奉慈  │      │510         │  │120.79    │10分之2     │1,3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九座寮段264-518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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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 │桃園市龍潭區奉│住家用│1層 :42.48           │          │  全部  │880,000元         │
│  │    │慈段510地號   │、5層 │合計:42.48           │          │        │                  │
│  │    │--------------│樓房鋼│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中│筋混凝│                      │          │        │                  │
│  │    │興路240巷5弄2 │土造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九座寮段5282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750建號 (重測前:九座寮段5287建號)之持分,隨同主│
│  │    │建物一併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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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7│桃園市龍潭區奉│      │1層 :102.63          │          │  全部  │1,250,000元       │
│  │    │慈段510地號   │      │合計:102.63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中│      │                      │          │        │                  │
│  │    │興路240巷5弄2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占用鄰地511、512、517-1等地號面積55.15平方公尺,權非屬債務人所│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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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之標的據在場人稱,為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情事,部分範圍為債務人開設之宮廟使│
│        │用,無出租。另標的有增建,亦為債務人所有。標的有壁癌及漏水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依│
│        │現況點交。                                                                              │
│        │2‧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區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 │
│        │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請逕洽都市計劃主 │
│        │管機關查詢。                                                                            │
│        │3‧1367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
│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
│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5‧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7‧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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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