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22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223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三字第9785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蔡雪貞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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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23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97851號 財產所有人:王蔡雪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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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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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蘆竹區  │羊稠  │      │501         │建│1832.08   │100000分之45│19,560,000元    │
│  │      │        │      │      │            │  │          │12          │                │
│  ├───┼────┴───┴───┴──────┴─┴─────┴──────┴────────┤
│  │備考  │登記次序49、登記次序50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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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1│桃園市蘆竹區羊│11層樓│8層 :145.29          │陽台13.64 │  全部  │5,880,000元       │
│  │    │稠段501地號   │房鋼筋│合計:145.29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吉│造、住│                      │          │        │                  │
│  │    │林路143號8樓  │家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747建號、4748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一併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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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1│桃園市蘆竹區羊│11層樓│8層 :121.45          │陽台13.64 │  全部  │5,160,000元       │
│  │    │稠段501地號   │房鋼筋│合計:121.4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吉│造、住│                      │          │        │                  │
│  │    │林路143之1號8 │家用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747建號、4748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一併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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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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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法院於 (105司執全三字第448號)假扣押查封時,4711、4721建號建物社區主委 │
│        │稱有其鑰匙,請其開啟門鎖入內檢視,有水電,並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未出租,房屋兩間打通,未│
│        │有影響交易價之情形,現場留有傢俱,有二停車格(B1─43、44號)。嗣本案執行中,債權人1│
│        │06年1月19日具狀陳報,4711、4721建號建物現為打通使用之空屋,無增建或漏水,內│
│        │部屋況無明顯毀壞、漏水或壁癌,管理員表示該標的非海砂屋或輻射屋、亦無地震或火災受損與非自│
│        │然死亡等狀況,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不能點交之情事者,則不點交。                        │
│        │二、本件有停車編號43、44,使用情形不明,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又係拍賣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6年2月21日蘆警分刑字第1060003823號函示,│
│        │經該分局南崁派出所調閱現有之卷宗,均無4721、4711建號建物發生非自然死亡之紀錄。另│
│        │據賴伯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所載,於檢視相關網站 (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 │
│        │,且勘查時觀察房屋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之瑕疵,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惟仍請投標人於投│
│        │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四、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
│        │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        │六、本件羊稠段501地號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計劃案中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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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零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