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辰字第35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金職辰字第353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洪字第18682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曹惠珍即曹壁山、曹鄭冊之繼承人 、曹瑞祐兼曹壁山、曹鄭冊之繼承人、吳曹惠慈即曹壁山 、曹鄭冊之繼承人、曹瑞益兼曹壁山、曹鄭冊之繼承人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35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8682號 財產所有人:陳曹惠珍、曹瑞祐、吳曹惠慈、 │ │                                   曹瑞益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林邊鄉 │富田 │ │551 │空│7409.09 │公同共有4分 │4,500,000元 │ │ │ │ │ │ │ │白│ │之2 │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林邊鄉 │富田 │ │533 │空│32.13 │公同共有4分 │250,000元 │ │ │ │ │ │ │ │白│ │之2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造漁塭坐落與鄰地混合使用。 │ │ │二、本件551地號土地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 │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533地號土地係林邊都市計畫64年2月5日發布實施,農業區。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2筆土地合併拍賣,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優先承│ │ │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惟若僅係部分地號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得│ │ │僅就該部分地號土地一併承買,而應買人仍應就其他未被優先承買地號土地買受,不得異議。又若是│ │ │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 │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共有人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依│ │ │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 │ │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 │ │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伍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