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八字第12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八字第122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宇字第4001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慶華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22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0017號 財產所有人:王慶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永安 │ │2172 │ │3919.00 │50000分之344│4,20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616│新北市三重區永│鋼筋混│五層:82.49 │陽台11.83 │ 全部 │1,156,000元 │ │ │ │安段2172地號 │凝土造│合計:82.49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永│ │ │ │ │ │ │ │ │安北路一段11巷│ │ │ │ │ │ │ │ │12號5樓 │ │ │ │ │ │ │ ├──┼───────┴───┴───────────┴─────┴────┴─────────┤ │ │備考│ │ ├─┼──┼───────┬───┬───────────┬─────┬────┬─────────┤ │2│1354│新北市三重區永│5層 │第五層頂(增建部份): │ │ 全部 │284,000元 │ │ │1 │安段2172地號 │ │   23.49 │ │ │ │ │ │ │--------------│ │合計:23.49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永│ │ │ │ │ │ │ │ │安北路一段11巷│ │ │ │ │ │ │ │ │12號五樓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06年3月3日假扣押履勘時,現場無人應門,經詢問鄰居稱,該屋現由一名30歲左右│ │ │女子承租,並有養狗,頂樓有增建鐵皮屋一間。同年4月24日履勘時,經債權人聯絡目前住於該址│ │ │之羅先生,並稱目前惟一名女性室友同住該址房租都是由該名女性友人繳納,租賃契約同寫在一份。│ │ │嗣經債權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承租人為李○樺,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租期自105│ │ │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另法院107年5月24日履勘時,標的無人應門,查看信箱有│ │ │張○安、姜○玲之信件,至頂樓鐵皮增建查看,該增建上鎖,按開關似無電力。經詢問鄰居李小姐稱│ │ │,該戶於今年過年前就搬走了,已超過半年無人居住,並稱該棟為「海砂屋」。復經法院107年7│ │ │月9日入內履勘,房屋以為空屋狀態,無人居住,有水無電,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6年5月1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63│ │ │158706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拍定人應承│ │ │擔拆除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 │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 │ │、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 │ │ │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法院│ │ │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元。 │ │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 │ │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七、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如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 │ │並應將「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農舍」切結書附於投標書。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九、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 │ │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 │ │得異議。 │ │ │十一、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十二、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